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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三部分共323個指標)

一、醫療指標 (90個指標):

(一)本摘編使用的有關中醫機構和中醫人員統計口徑

1.中醫機構:指各級中醫、中西醫結合、 民族醫醫院;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門診部(所);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科研機構。

2.中醫醫療機構:指各級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中醫、中西醫結合、 民族醫門診部(所)。

3.中醫類醫院:包括各級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

4.中醫醫院:指中醫(綜合)醫院和中醫專科醫院,不包括中西醫結合醫院和民族醫院。

5.中醫藥人員數:指中醫執業醫師、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見習中醫師、中藥師(士)數合計。

6.中醫人員數:指中醫執業醫師、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見習中醫師三者人數合計 。

7.中醫執業(助理)醫師數:指中醫執業醫師、中醫執業助理醫師人數之和。

二)轉載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基本情況調查表指標解釋

1、衛生機構

1.1醫療衛生機構:指從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證》或從民政、工商行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取得法人單位登記證書,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或從事醫學科研和醫學在職培訓等工作的單位。

統計范圍: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①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各類專科醫院和護理院,不包括專科疾病防治院、婦幼保健院和療養院,包括醫學院校附屬醫院。

公立醫院:包括登記注冊類型為國有和集體的醫院。

民營醫院:指除登記注冊類型為國有和集體以外的醫院,包括私營、聯營、股份合作(有限)、臺港澳合資合作、中外合資合作等醫院。

②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街道)衛生院、村衛生室、門診部、診所(醫務室)。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指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等行政機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

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指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農墾局等機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不包括公立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屬事業單位舉辦)。

非政府辦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指政府辦以外(如國有及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鄉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包括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心。

④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醫學科研機構、醫學在職教育機構、衛生監督(監測、檢測)機構、醫學考試中心、農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統計信息中心等衛生事業單位。

統計界定原則為:

①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婦幼保健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放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依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機構、采供血機構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以取得法人單位登記證書為依據。

②對于一個單位兩塊牌子的醫療機構,原則上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依據。XX 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編碼和統計。

③醫療衛生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取得執業(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要求填報本表,如人員、經費和工作量不能與上級單位分開,僅要求填報第一項(基本情況),其他數字計入上級單位中。未取得執業(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不要求填報本表,分支機構數字計入上級單位中。

④下列機構不要求填報:衛生新聞出版社、衛生社會團體、藥品檢定所;高中等醫藥院校本部(附屬醫院除外);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指導中心(站);衛生(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軍隊醫療衛生機構(總后衛生部統一收集并提供軍隊醫院收治地方病人數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省所屬醫療衛生機構。

1.2機構屬性代碼:機構屬性代碼由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衛生機構(組織)分類代碼證》申報表確定。設置/主辦單位中“其他社會組織”包括聯營、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臺商和外商投資等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委管(衛生廳局管)的附屬醫院按照“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編碼,不屬于衛生健康委管(衛生廳局管)的附屬醫院按照“事業單位”編碼。

1.3分支機構年報統計界定:除鄉鎮衛生院在村衛生室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和注冊護士允許重復統計外(衛計統1-2表和衛計統1-3表均統計),其他數據不得重復統計。分支機構單獨統計并填報本單位人財物、醫療服務量、公共衛生服務量數據,不能單獨統計的計入所屬上級單位中(不得重復統計)。

1.4醫院等級:由衛生(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評定(以證書為準),級別分為一、二、三級、未定級;等次分為甲等、乙等、丙等、未定等。以醫院等級評審結果為依據,未通過醫院等級評審的醫院填寫“未定級”。

1.5政府主管部門確定的臨床重點專科個數、年內 政府投資的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個數:分別由國家、省級和市級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

1.6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1.7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醫院:由國家和省級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三級醫院和少數具備條件的二級醫院。包括政府認定的全科醫生臨床培養基地(不包括政府認定的全科醫生基層實踐培訓基地) 。全科醫生臨床培養基地原則上設在三級綜合醫院和具備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全科醫生”(含中醫類別)招生、在校及畢業人數限全科醫生臨床培養基地醫院填報,其他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醫院不得填報。

1.8全科醫生實踐基地:由國家和省級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原則上設在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每個全科基地應當與2所以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1所以上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建立合作培養關系,作為實踐基地承擔全科醫生基層 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實踐訓練。

1.9是否達到建設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發改委和原衛生部下發的《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縣醫院、縣中醫院、中心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指導意見》審核達標(包括業務用房面積和設備配置)的各類機構數,不含專科醫院(未出臺建設標準)。2009年以來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建設單位一般視為達到建設標準。

1.10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數、鄉鎮衛生院數:鄉村一體化管理是指按照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意見》(衛辦農衛發[2010]48號)的要求,對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行政業務 、藥械、財務和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規范的管理體制。

1.11相關代碼:衛生機構類別代碼和機構分類管理代碼采用《衛生機構(組織)分類與代碼(WS218-2002)》,其中:組織機構代碼采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T 11714-1997)》;行政區劃代碼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登記注冊類型代碼采用國家統計局頒布、統計上用的《登記注冊類型代碼》前2位。鄉鎮街道代碼采用《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GB/T 10114-2003)》,設置/主辦單位代碼、政府辦衛生機構隸屬關系代碼見附錄。

2、人員數

2.1編制人數:按照政府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人數填報,要求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機構(含機關醫務室)填報,非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不填編制人數。
在編人數:指占用編制的在崗職工數。

在崗職工數:指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在編及合同制人員、返聘和臨聘本單位半年以上人員(如護士、醫師等),不包括離退休人員、退職人員、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人員、返聘和臨聘本單位不足半年人員。多點執業醫師一律計入第1執業單位在崗職工數,不再計入第2、3執業單位在崗職工數。

2.2衛生技術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護士、藥師(士)、檢驗及影像技師(士)、衛生監督員和見習醫(藥、護、技)師(士)等衛生專業人員。不包括從事管理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如院長、副院長、黨委書記等)。統計界定原則為:

①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護士、衛生監督員一律按取得醫師、護士、衛生監督員執業證書且實際從事臨床或監督工作的人數統計,不包括取得執業證書但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如院長、書記等)。

②注冊為全科醫學專業的人數:指醫療衛生機構中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且執業范圍為“全科醫學專業”人數。

取得全科醫生培訓合格證書的人數: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得全科醫生轉崗培訓、骨干培訓、崗位培訓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全科醫生)培訓合格證的執業(助理)醫師之和,不包括取得合格證書已注冊為“全科醫學專業”的人數,不得重復統計 。

③全科醫生數:包括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且執業范圍為“全科醫學專業”的人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得全科醫生轉崗培訓、骨干培訓、崗位培訓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全科醫生)培訓合格證的執業(助理)醫師。全科醫生培訓合格人數不再包括已注冊為全科醫學專業的人數。

④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包括見習醫(藥、護、技)師(士)等衛生專業人員,不包括藥劑員、檢驗員、護理員等。見習醫師(士)指畢業于高中等院校醫學專業但尚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師和醫士。

2.3其他技術人員:指從事醫療器械修配、衛生宣傳、科研、教學等技術工作的非衛生專業人員。

2.4管理人員: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人員。包括從事醫療服務、公共衛生、醫學科研與教學等業務管理工作的人員;主要從事黨政、人事、財務、信息、安全保衛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

2.5工勤技能人員: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分為技術工和普通工。技術工包括護理員(工)、藥劑員(工)、檢驗員、收費員、掛號員等,但不包括實驗員、技術員、研究實習員(計入其他技術人員),經濟員、會計員和統計員等(計入管理人員)。

2.6鄉村醫生和衛生員:鄉村醫生指從當地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獲得“鄉村醫生”證書的人員;衛生員是指村衛生室中未獲得“鄉村醫生”證書的人員。

2.7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人數:指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年內參加本專業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且不低于25學分的人數。


3、床位數

3.1編制床位:由衛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定的床位數。

3.2實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實有床位數,包括正規床、簡易床、監護床、超過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擴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不包括產科新生兒床、接產室待產床、庫存床、觀察床、臨時加床和病人 家屬陪侍床。

3.3特需服務床位:指按特需服務收費并報物價部門備案的特種病房、高等病房、家庭式產房等床位數。

3.4負壓病房床位:指負壓隔離病房中的監 護床之和。

3.5實際開放總床日數:指年內醫院各科每日夜晚12點開放病床數總和,不論該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應計算在內。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暫停使用的病床,超過半年的加床。不包括因病房擴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臨時增設病床(半年以內)。

3.6實際占用總床日數:指醫院各科每日夜晚12點實際占用病床數(即每日夜晚12點住院人數)總和,包括實際占用的臨時加床在內,不包括家庭病床占用床日數。病人入院后于當晚12點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 按實際占用床位1天進行統計,同時統計“出院者占用總床日數”1天,入院 及出院人數各1人。

3.7出院者占用總床日數:指所有出院人數的住院床日之總和。包括正常分娩、未產出院、住院經檢查無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進行人工流產或絕育手術后正常出院者的住院床日數。

3.8全年開設家庭病床總數:指年內撤消的家庭病床總數(即撤床病人總數)。


4、房屋及基本建設、設備

4.1基本建設、設備各項指標解釋與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建設標準一致。危房面積由上級主管部門核定。

4.2房屋建筑面積:指單位購建且有產權證和正在辦理產權證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包括租房面積。

4.3租房面積: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無產權證的房屋建筑面積。無論其是否繳納租金,均計入租房面積。

4.4業務用房面積:指醫療衛生機構除職工住宅之外的所有房屋建筑面積,包括醫療服務(急診、門診、住院、醫技)、公共衛生服務、醫學教育與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等設施用房。

4.5房屋竣工面積:指在報告期內房屋建筑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成,達到了住人或使用條件,經驗收鑒定合格,正式移交給使用單位(或建設單位)的各棟房屋建筑面積的總和。

4.6萬元以上設備:包括醫療設備、后勤設備等在內的全部萬元以上設備。按設備購買價格(包括設備原值和設備安裝等輔助費用)統計。


5、收入與支出、資產與負債
5.1非營利性醫院各項指標解釋與2010年印發的《醫院會計制度》一致;營利性醫 院與《企業會計制度》一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2010年印發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一致;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一致。


5.2醫療收入包括藥品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收入為實 際醫療收費。


5.3基本藥物收入:指醫院、基層醫療衛生 機構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和省級增補藥品的收入。


5.4中藥收入及中藥費:包括中成藥和中草 藥。


5.5人員經費: 指醫療和藥品支出中的在 職人員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社會保險繳費等,但不包括對個人家庭的補助支 出。基本工資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5.6固定資產: 指固定資產原值。


6、醫療服務
6.1住院醫療服務有關指標解釋與《住院病案首頁》、《中醫住院病案首頁》 “填寫說明”一致,依據《住院病案首頁》或《中醫住院病案首頁》進行 統計。


6.2總診療人次數:指所有診療工作的總人次數,統計界定原則為:①按掛號數統計,包括門診、急診、出診、預約診療、單項健康檢查、健康咨詢指導(不含健康講座)人次。患者1次就診多次掛號,按實際診療次數統計,不包括根據醫囑進行的各項檢查、治療、處置工作量以及免疫接種、健康管 理服務人次數;②未掛號就診、本單位職工就診及外出診(不含外出會診)不收取掛 號費的,按實際診療人次統計。


6.3預約診療人次數:包括網上、電話、院內 登記、雙向轉診等成功預約診療人次之和(不含爽約)。


6.4健康檢查人次數:包括醫療衛生機構體 檢人次數、體檢中心單項健康檢查人次數。


6.5觀察室留觀病例數:按年內出觀察室人 數統計。


6.6出院人數:指報告期內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數。包括醫囑離院、醫囑轉其他醫療機構、非醫囑離院、死亡及其他人數,不含家庭病床撤床人數。統計界定原則為:①“死亡”:包括已辦住院手續后 死亡、未辦理住院手續而實際上已收容入院的死亡者。②“其他”:指正常分娩和未產出院、未治和住院經檢查無病出院、無并發癥的人工流產或絕育手術出 院者。


6.7住院病人手術人次數:指施行手術和操 作的住院病人總數。1次住院期間施行多次手術的, 按實際手術次數統計。1次實施多 個部位手術的按1次統計。


6.8門診處方總數:按藥房處方數統計。使 用抗菌藥物的處方數指使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試行)》中抗菌藥物 的處方數。中醫處方數包括中成藥(包括院內中藥制劑)、中藥飲片處方數(包括配方顆粒)。


6.9醫療糾紛:指患者及其家屬等關系人對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供的醫療護理等服務及效果不滿意而與醫療機構發生的糾紛 (包括門診和住院)。


6.10醫療事故報告例數:按鑒定日期(不 以發生日期)統計。


6.11腎透析人次數:包括門診和住院腎透 析人次數之和。


6.12藥物不良反應報告例數:包括門診和 住院藥物不良反應報告例數之和。


6.13臨床用血總量(U):每200毫升全血統計 為1U;手工分離成分血按每袋200毫升全血制備分離統計為1U,機采成分血每1人份統 計為1U(采集雙人份為2U);機采血漿按每100毫升1U統計。


7、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7.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有關指標解釋與《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一致。此 項指標的填報范圍為由政府確定的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醫療機構。


7.2居民健康檔案累計建檔人數:指按照本年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中《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范》要求建立的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累計人數。按常住人口統計,不包括已居住本地不足半年的流 動人口檔案數。規范化電子建檔人數指按照《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范》、《 健康檔案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試行)》、《基于健康檔案的區域衛生信息平臺建設指 南(試行)》要求建立的電子健康檔案人數。不包括已錄入計算機但不符合建檔標準的 人數。


7.3 0-6歲兒童、孕產婦、65歲以上老人健康管理人數:指年末按照本年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要求,為0-6歲兒童 、孕產婦、65歲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檔案并提供相關健康管理服務的人數(包括中醫藥健康管理人數,不包括不再提供服務的人數)。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衛生院(包括承擔建檔任務的縣區 市婦幼保健院)建檔人數填報。


7.4高血壓、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規范管理人數: 指末按照本年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要求,建立高血壓、糖尿病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檔案并提供相關服務的患者人數。


8、分科情況
8.1各科室解釋與《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一致。


8.2衛計統1-1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所、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療養院、護理院(站)按第2欄科室名稱填報,婦幼保健院(所、站)、婦兒(嬰)醫院和婦產醫院只允許填寫婦產科、 婦女保健科、兒科、小兒外科、兒童保健科。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 按第3欄科室名稱填報。


9、中醫類指標


9.1中醫治未病服務人次數:指醫療衛生機 構治未病科(中心)的門診服務人次數。


9.2開展中醫醫療技術個數:中醫醫療技術 指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以簡、便、廉、驗為特點的,能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臨床 實用技術,包括針刺、灸類、刮痧、拔罐、推拿等中醫診療技術。按照《中醫醫療技 術目錄》中實際開展的技術個數統計。


9.3中藥制劑品種數:中藥制劑是醫療機構 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藥處方制劑。包括本院注冊的醫 療機構中藥制劑以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外院調劑使用的中藥制劑。


9.4 5000元以上中醫診療設備臺數:按照 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中醫診療設備(含民族醫診療設備)臺數統計(不含5000元以下 設備臺數)。中醫診療設備是指在診療活動中,在中醫理論指導下應用的儀器、設備 、器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軟件)。
電針治療設備包括溫熱電針治療、冷針針灸、分證型治療、子午流注治療設備; 中藥熏洗設備包括熏蒸、熏洗、泡洗設備;中醫電療設備包括高頻、中頻、低頻電療 設備;中醫磁療設備包括磁振熱治療、特定電磁波治療、穴位磁療、磁場效應治療設備;中醫康復訓練設備包括智能關節康復器、智能疼痛治療儀、智能下肢反饋康復訓 練系統、多功能神經康復診療系統、下肢智能反饋訓練系統、聲信息治療儀;煎藥機 包括中藥煎煮壺、振動式藥物超微粉碎機。


二、高等教育統計指標解釋(96指標)


1學年

1.1 學年 :是指教育年度,即從當年的 九月一日 到第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每學年分為兩個學期。

1.2 學年初 :是指第一學期開學時。

1.3 學年末 :是指第二學期結束時。

2學校(機構)及辦學類型

2.1
學校(機構):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批準成立、備案的實施各級各類教育的單位。高等教育學校(機構)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批準成立的實施高等教育的單位。

2.2
高等教育學校(機構)辦學類型:包括:普通高等學校(大學、學院、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分校、大專班)、成人高等學校(職工高校、農民高校、管理干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函授學院、廣播電視大學、其他成人高教機構)、培養研究生的科研機構、民辦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2.3
普通高等學校 是指按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批準舉辦的,通過全國普通高等 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招收高中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大 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及其他機構(獨立學院和分校、大 專班)。

2.4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層次以上教育。

2.5
獨立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層次的教育。

2.6
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實施專科層次教育。

2.7
其他普通高教機構:承是指承擔國家普通招生計劃任務不計校數的機構,包括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大專班等。

2.8
成人高等學校是指通過國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招收具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的人員為主要培養對象,利用函授、業余、脫產等多種形式,對其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包括: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干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函授學院、廣播電視大學、其他成人高教機構。其他成人高教機構是指承擔國家成人招生計劃任務不計校數的機構。

2.9 培養研究生的科研機構:是指經國家批準設立的具有培養研究生資格的科研機構。

2.10
民辦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辦學許可證,不具有頒發普通本專科和成人本專科學歷文憑資格的實施高等教育的單位。

2.11
學校(機構)舉辦者:是指學校(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為設置學校(機構)提供必要經費和基本辦學條件者。

2.12
教育部門:是指利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各級各類學校(機構)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

2.13
其他部門:是指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和國有資產舉辦學校(機構)的教育行政部門以外的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家級金融機構、經濟實體等,如:財政、衛生、農業、國家電網公司等單位。

2.14
地方企業:是指利用企業撥款(企業對學校的撥款屬于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和國有資產舉辦學校(機構)的地方國有企業,如鋼鐵、石油等企業。

2.15
民辦:是指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學校(機構)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2.16
附設教學班:是指受當地條件、資源所限,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利用現有學校資源(教職工、辦學條件等),舉辦的其他層次(形式)的教學班,包括:附設中職班、附設普通高中班、附設普通初中班、附設職業初中班、附設小學班、附設幼兒班。

3學生

3.1
高等學歷教育:按層次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 育和研究生教育。

3.2
專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專業必備 的基礎理論、專門應用技術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技術應用能力。全日制專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專科教育學生包括普通專科學生、 成人(函授、業余、脫產)專科學生、網絡專科學生。

3.3
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 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 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 年限為四至五年。本科教育學生包括普通本科學生、成人(函授、業余、脫產)本科 學生、網絡本科學生。

3.4 研究生:是指接受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學生。按學位層次分為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按招生計劃形式分為國家任務學生、委托培養學生和自籌經費學生;按學位類型分為學術型學位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

3.5
碩士研究生:是指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經考試合格,由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培養的學生,學制2-3年。

3.6
博士研究生:是指碩士研究生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經考試合格,由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培養的學生,學制3-4年。

3.7
國家任務學生:是指培養費用由國家財政支付的研究生。

3.8
委托培養學生:是指培養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的研究生。

3.9
自籌經費學生:是指培養費用由學生承擔的研究生

3.10 學術型學位:是指以學術研究為導向,偏重理論和研究,主要培養大學教師和科研人員。

3.11 專業學位:是指以培養具有扎實理論基礎,并適應特定行業或職業實際工作需要的應用型高層次專門人才。

3.12
第二學士學位學生:是指已修完一個本科專業并 獲得學士學位后,再攻讀第二個本科專業(不同學科)的學生,修業年限一般為二年 。

3.13
函授學生:是指通過全國成人高等教育 統一招生考試,招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的人員,按照國家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計劃,以函授為主要教學方式培養的學生。本科學制五或六年,專科學制三或四年。

3.14
業余學生:是指通過全國成人高等教育 統一招生考試,招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的人員,按照國家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計劃,以業余時間授課為主要教學方式培養的學生,業余學生包括夜大學學生。本科學制 五或六年,專科學制三或四年。

3.15
脫產學生:是指通過全國成人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招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的人員,按照國家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計劃,以全日制授課為主要教學方式培養的學生。本科學制四或五年,專科學制二或三年 。

3.16
第二專科學歷學生:是指已修完一個專科專業后 ,不需參加全國成人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攻讀第二專科專業的學生。專科學制三 或四年。

3.17
網絡本專科學生:是指高級中等教育畢業(同等學力),由經教育部批準具有實施網絡本專科學歷教育資質的高等學校(機構)培養的非全日制學生。

3.18
在職人員攻讀博士、碩士學位學生:是指具有本科學歷或者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通過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由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培養攻讀碩士學位的學生。培養的學生只有學位沒有學歷。

3.19
自考助學班學生: 是指為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學生舉辦的全日制教學輔導班所招收的學生。

3.20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是指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高等學校(機構),對本科畢業且具有學士學位(同等學力)的人員舉辦的一種非學歷教育。課程成績合格者,頒發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結業證書。

3.21
學歷文憑考試學生:是指民辦的其他高等教育機 構中學歷文憑考試機構所招收參加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全日制專科學生。

3.22
普通預科生:是指教育部下達預科招生計劃,招收的少數民族、港澳臺、華僑、高水平運動員等學生。經過1-2年的文化補習,合格者轉入本專科階段學習。

3.23
資格證書培訓是指接受培訓的各類人員經過學習及考試合格,取得達到崗位要求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

3.24 崗位證書培訓是指接受培訓的各類人員經過學習及考試合格,頒發崗位合格證書和上崗任職聘任書的培訓。

3.25 進修及培訓: 是指在高等學校(機構)進行的各類非學歷教育,其中包括資格證書、崗位證書培訓。


3.26
外國留學生:是指持外國護照在我國高等學校(或中等職業學校)注冊并接受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外國公民。

3.27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機構)辦學類型:包括:調整后中等職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中等師范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其他中職機構。

3.28 調整后中等職業學校:是指將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中等師范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等各種實施中等職業教育的辦學類型,通過合并、共建、聯辦、劃轉等形式調整為統一的辦學類型的學校。

3.29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是指調整后中等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及其他中職機構招收的具有初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接受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學生。

3.30 中等職業教育培訓學生:是指在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機構)和職業技術培訓機構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其中包括資格證書、崗位證書培訓。

3.31
畢業生數:是指上學年度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及格,取得畢業證書的學生數。

3.32
招生數是指實際招收入學的新生數。

3.33
在校學生數:是指具有學籍并在本學年初進行學籍注冊的學生數。

3.34
預計畢業生數:是指本學年末將畢業的學生數。

3.35
結業生數在學歷教育中是指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環節,但因個別課程或者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學專業的畢業要求,未取得畢業證書,取得結業證書的學生;在非學歷教育(如培訓、進修等)中是指完成學業,考核合格,可取得培訓結業證明的學生。

3.36 注冊學生數:是指上學年登記注冊的培訓學生人數。

4教職工

4.1
教職工數:是指在各級各類學校(機構)全職工作,并由各級各類學校(機構)支付工資的編制或聘任制人員數。

4.2
編制人員:是根據原人事管理制度,人事關系和檔案均在學校的人員。

4.3
聘任制人員:人事制度改革后,學校(機構)招聘錄用的長期、全時工作人員,其人事關系在學校但檔案不在學校。

4.4
專任教師:是指具有教師資格,專門從 事教學工作的人員。

4.5
行政人員:是指從事行政管理、教學管理、科研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員。

4.6
教輔人員:是指從事教學輔助工作,為教學服務的人員。包括圖書館的管理員、資料室的資料員,電化教育館人員,實驗室 實驗員以及直接為教學服務的繪圖、攝影、儀器修理、模型制作等專業技術人員。

4.7
工勤人員:是指從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工人和勤雜人員,不包括由校辦工廠、農場支付工資的工作人員。

4.8
科研機構人員:是指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有明確研究方向和任務的科研所(室)的全部工作人員。包括行政干部、科研人員、輔助人員和工人,不包括未經批準、學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員。

4.9
其他附設機構人員:是指在學校附屬的印刷廠、出版社、醫務室等機構中,由教育經費支付工資的人員。

4.10 聘請校外教師:指學校聘請的國內外其他高 校及科研機構的教師和退休教師(含本校退休教師)。聘期為一學期以上。

4.11
集體所有制人員:學校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以 及學校附屬機構中屬于集體所有制的職工。

4.12
雙師型 是指同時具備中級以上教師資格和行業能力資格,從事職業教育工作的教師。

5資產、校舍

5.1
占地面積:是指學校具有國家頒發的土 地使用權證所占用的土地面積。不包括農場、林場的占地面積。

5.2
綠化用地面積:是指學校占地面積中集中用 于種植花草、樹木以及天然林的土地面積。

5.3
運動場地面積:是指學校專門用于室外體育 運動并有相應設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積。

5.4
圖書 是指學校圖書館以及院系(所)資料(情報)室擁有的正式出版的書籍 (以萬冊為計量單位)。

5.5
非學校產權校舍建筑面積:是指學校獨立使用或共同使用的不屬于學校產權的校舍建筑面積。

5.6
獨立使用:是指學校獨立享用社會力量 提供的辦學資源。

5.7
共同使用:是指本校與其他學校共享社 會力量提供的辦學資源。

5.8
學校產權校舍建筑面積:是指學校擁有產權,已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積。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的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校舍、租借用校舍、臨時搭建棚舍的建筑面積。

5.9
被外單位借用:是指被外單位借用、占用一 年以上的建筑面積。

5.10
危房: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1
當年新增面積:是指當年竣工交付使用的建 筑面積。

5.12
正在施工校舍建筑面積:是指學校投資建設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

5.13
教工住宅:是指學校擁有全部產權或部 分產權的教職工住宅。

5.14固定資產總值: 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的總值。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5.15教學、 科研儀器設備資產值: 是指學校固定資產中用于教學、實驗、科研等儀器設備的資產值。

5.16非學校產權: 是指學校獨立使用或共同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屬于學校產權的辦學資源。

6、信息化建設

6.1 信息化設備資產值:信息化設備資產值包含計入固定資產的服務器、PC機、交換機、路由器、防火墻、存儲設備、打印機、投影儀、掃描儀、以及軟件等的資產值。

6.2 網絡信息點數:是指由學校直接投資建設、擁有完全產權的網絡端口,不包括城市建設的公共無線接入點。單獨統計無線接入點數,一個無線網絡接入點(AP)計數為1個。

6.3 網絡多媒體教室:接入互聯網或校園網、并可實現數字教育資源等多媒體教學內容向全體學生展示功能的教室。可為專用教室,也可在普通教室中配置相關設備實現相關功能。

6.4 電子郵件系統用戶數:指學校開設的電子郵件系統中所有用戶帳號數。

6.5 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總量:只是指學校所有日常管理工作中應用的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中存放的數據量。包括教學、科研、人事、學生、財務、設備、后勤服務等管理信息系統。

6.6 信息化工作人員數:是指專職從事學校信息化建設、技術支持、運行維護工作的人數。

6.7 信息化培訓人次:是指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信息系統使用和計算機技能培訓的人次。

6.8 計算機數:指計入學校固定資產的個人臺式、筆記本計算機和智能電視、平板電腦(Pad)的臺數。

6.9 數字資源量:是指學校引進(包括購買、租用)和本校原生的,擁有磁、光介質或網絡使用權的數字形態,可供教師和學生使用的電子圖書、電子期刊、學位論文和音視頻資源量。

6.10 上網課程數:是指按照教學大綱要求,教學過程通過學校的網絡教學平臺進行授課、答疑討論、作業提交、課件下載等基本教學活動的課程門數。

6.11 電子圖書:是指學校圖書館及資料室擁有的正版電子出版物。

6.12 校園網:是指在校園內為教學、管理等實現寬帶互聯,為學校教學、管理與服務等教育活動提供資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協同工作的計算機網絡(含通過城域網形成的邏輯校園網)。

 

三、科研指標(137個指標):

科研單位數據分五方面進行統計,即: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信息和文獻機構、縣屬研究與開發機構、其他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單位在本摘編中分為三個細目,部委屬科研單位、省級科研單位、地市級科研單位;其中部委屬科研單位包括中醫藥管理局屬與衛生健康委屬的科研單位。

1
從業人 員:指由本單位年末直接組織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總數。包括固定職工、國家有編制的合同制職工、招聘人員和返聘的離退休人員。不包括離退休人員、停薪留職人員。

2
從事科技活動人員:指從業人員中的科技管理人員、課題活動人員和科技服務人員。

3科技管理人員:指院、所領導及業務、人事管理人員 。包括:從事科技計劃管理、課題管理、成果管理、專利管理、科技統計、科技檔案 管理、科技外事工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財務等與科技活動有關的人員。

4
課題活動人員:指編制在研究室或課題組的 人員。

5
科技服務人員:指直接為科技工作服務的各類人員,如從事圖書、信息與文獻、測試、試制、咨詢、物資器材供應等工作的人員,以及實驗室、試驗工廠(車間)、試驗農場的人員。不包括司機、門衛、食堂人員 、醫務人員、清潔工、幼兒園和托兒所的工作人員,以及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人 員。

6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人員:指主要從事定型產品的批量生產,單位內部招待所、商店、出版印刷等生產經營和對外服務活動的人員。在單位 辦經濟實體中的院所編制人員也應包括在內。

7
其他人員 指從業人員中除了從事科技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人員以外的其余人員 ,包括從事醫療、工程設計、教學培訓和生活后勤服務人員等。

8
外聘的流動研究人員:外聘短期或長期的訪問學者 、研究人員(編制在其它單位)。

9
招收的非本單位在讀研究生:本單位招收的在讀的研究生 ,不包括本單位職工在讀的研究生。

10
離退休人員總數:指歷年由本單位離退休,并 在本機位取離退休費的人員。

11
學位和學歷:由人事部門或干部部門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填報本單位從事科技活動人員的學位和學歷情況,按獲得的最高學位 和最高學歷填寫。

12
專業技術職稱(務):填報本單位從事科技活動人 員中專業技術職稱(務)情況,未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單位,按原技術職稱填報 。

13
高級職稱:指研究員、副研究員;教授、副教授;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正、副 主任醫(藥、護、技)師;高級實驗師;高級統計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編 審(正、副編審);譯審(正、副譯審);高級(主任)記者;正、副研究館員等。

14
中級職稱:指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主治醫(藥、護、技)師;實驗師;統計師;經濟師;會計師;編輯; 翻譯;記者;館員等。

15
初級 :指研究實習員;助教;助理 工程師、技術員;助理農藝師、農業技術員;醫(藥、護、技)師、醫(藥、護、技 )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助理統計師、統計員;助理經濟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助理編輯、見習編輯;助理翻譯;助理記者;助理館員、管理員等。

16
本年新增人員:指上年末不在冊,本年末在 冊的本單位職工。

17
應屆高校畢業生:指本年畢業并進入本單位工 作的高校畢業生。包括招聘的各類大專、大學、研究生院的畢業生。

18
招聘的其他人員:包括招聘的除應屆高校畢業 生以外的人員,也包括調入的人員。

19
本年離開本單位的人員:指本單位上年末在冊,本年 末不在冊的職工。包括調出人員、出國人員(不含公派出國)、聘期到期不聘用的人 員、辭退或辭職的人員等,不包括離退休人員。

20
本年不在崗人員:指本年在冊,但基本上沒有 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包括停薪留職、長期無故曠工、出國逾期不歸、單位內部調整 富余人員等。

21
經常費 :包括暫收(暫付)款,經常費收入中各項皆為毛收入。

22
代管經費收入 由外單位委托本單位代管的,并與活動無關的經費收入。不包括單位創 辦的經濟實體上繳的經費。

23
科技活動收入:指本單位開展科技活動所獲得收入,不論來源渠道如何。

24
政府資金:指由各級政府部門直接撥款 或企事業單位利用政府資金委托本單位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所獲得的收入。

25
財政撥款:指單位本年度實際收到的本級財政撥款,含一般預算撥款和基金預算撥款。根據事業單位“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中的“財政撥款”項目填報。

26
承擔政府科研項目收入:指本單位為了開展科學研究 、新產品試制、中間試驗、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廣等科技活動,通過簽訂協議、合同或 其它形式申請并獲得的政府經費,包括課題專項、設備專項和其它專項。

27
技術性收入:指本單位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所獲得的非政府資金(毛收入),如: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利用自有資金委托本單位開展科學技術活動所提供的資金,由技術開發收入、技術轉 讓收入、技術咨詢及服務收入、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收入幾項合計。

28
國外資金:指中國境外的企業、大學、國際組織、民間組織、金融單位 及外國政府提供給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各類單位用于科技活動的經費。不包括外國在中 國注冊的企業提供的經費。

29
用于科技活動的借貸款:指本機構為開展科技活動從各種渠道獲得的各類借、貸款。不論償還形式、期限和數額如何 ,均按當年獲得的借、貸款額填報。不包括基本建設貸款。

30
其他收入 指開展科技活動與經營活動以外的各項活動的收入,包括醫 院的醫療活動、工程設計活動、教學培訓等活動收入。

31生產、經營活動收入指本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 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商品)銷售收入、經營服務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 賃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

32
其他收入:指開展科技活動與生產經營活動以外的各項活動的收入,包 括:用于離退休人員的政府撥款。

33、工資福利支出:指單位支付給在職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以及為上述人 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具體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和上述 未包括的人員支出。

34、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指政府對個人和家庭的無償性 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退職(役)費、撫恤和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補 貼、助學金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等。根據“支出決算明 細表”中的“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的對應項填報。

35、商品和服務支出: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購買商品和 勞務的支出。具體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 、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福利費、勞務費、就業補助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 維修費、專用材料費、辦公設備購置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圖書資 料購置費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根據“支出決算明細表”中的“商品和 服務支出”的對應項填報。

36、科技活動支出:指調查單位在報告期內用于內部開展科 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來自科研渠道以及其他各種渠道的經費實際用于科技活 動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

37人員費是指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支付給R&D人員(見“R&D人員”指標說明)的工資、薪金,以及所有其它的勞務費用,如獎金、獎金稅、社會保障支出等。

38
設備購置費:指本單位使用非基建投資購建費購買用于科技活動的固定資 產的實際支出額,固定資產指長期使用而不改變原有的實物形態,單位價值在規定標 準以上的主要物資設備。如科研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驗材料和標本以及其他科研 設備。

39
其他日常支出:指本單位用于科技活動除上述以外的支出。例如:用于科技 活動的原材料費、水電能源費、差旅費、加工試驗費、設備使用費、計算機機時費、 資料印刷費等。培訓研究生的消耗性支出也一并統計。

40
生產經營活動支出 指本單位在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41
其他支出指開展科技活動與經營活動以外的各項活動的內部支出,包括醫院的醫療活動、工程設計活動、教學培訓等活動內部支出。

42
外部支出:指本單位委托外單位或與外單位合作而撥給對方的經費,不 包括外協加工費。

43
基本建設投資實際完成額:指本單位在當年完成的用貨幣表示的基本建設工作量。

44
基本建設投資科研儀器設備 指在基本建設投資的實際完成額中購置的科研儀器設備總值 。非科研設備購置不計入此項。

45
基本建設投資科研土建工程:指在基本建設投資的實際完成額中完成的科研土建工作量( 如科研樓、試驗用房等)。非科研土建工程 (如住房等)不計入此項。

46
資產總計:指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 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

47
年末固定資產原價 固定資產指能在較長時間內使用,消耗其價值,但能保持原 有實物形態的設施和設備,如房屋和建筑物等。作為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即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的財產、物資。

48
固定資產中科研房屋建筑物 :指可直接用于科技活動的各種建筑設施。包括實驗樓、實驗 室、實驗性工廠(車間)、農場的有關建筑設施、學術報告場所、科技管理的辦公建筑、科技器材物資倉庫。不包括食堂、職工宿舍等福利性建筑。若以上各種建筑設施不是用于單一目的,按比例折算分別統計。

49
固定資產中科研儀器設備 指從事科技活動的人員直接使用的科研儀器設備。不包括與 基建配套的各種動力設備、機械設備、輔助設備,也不包括一般運輸工具(科學考察 用交通運輸工具除外)和專用于生產的儀器設備。若科研與生產共用的儀器設備,則 按其使用目的,統計在主要一方(不包括長期閑置不用的儀器和設備) 。

科學儀器設備中進口指報告期末固定資產中從國外購入的儀器和設備的原價(不包括長期閑置不用的儀器和設備)。


50
負債合計:指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將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 。

51
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 (R&D活動):是指為了增進知識(包括有關人類、文化和社會的知識 ),以及運用這些知識創造新應用, 所進行的系統的、創造性的工作。它具備四種基本要素:創造性;新穎性;科學方法的運用;產生新的知識或創造新的應用。

52
R&D活動的產出:是新的知識(無論是否具有實際應用背景 ),或者是新的或具有明顯改進的材 料、產品、裝置、工藝或服務。

53
R&D活動的主要特征 :在增加知識方面具有創造性,或 在知識的應用方面具有新穎性,不具備這些特征的不是R&D活動。

54
R&D活動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

55
基礎研究: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創造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觀察到的現象和事實的基本原理和規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實際應用為目的。

56
應用研究:也是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創造性研究。它主要針對某一特 定的實際應用目的。應用研究通常是為了確定基礎研究成果或知識的可能的用途,或 是為達到某一具體的、預定的實際目的,確定新的(原理性)方法或途徑。

*
區分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主要標 志:具有特定的實際應用目的的研究屬于后者。

57
試驗發展:利用從研究或實際經驗獲得的知識,為產生新的材料、產品 和裝置,建立新的工藝和系統,以及對已產生或建立的上述各項進行實質性的改進, 而進行的系統性工作。

*
區分科學研究(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與試驗發展的主要標志:前者主要是為了增加科學技術知識,后者則是為了開辟新的應用(如新材料或新技術)

58
下列活動不屬于 R&D活動(主要用于支持 R&D活動或作為R&D項目組成部分的除外 )

·
對已有產品作技術上的微小改變以 及外觀、色彩、樣式等方面的變化;?
·
試生產階段的活動,如工裝準備、 小批量生產,試運轉;
·
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及材料、設備 、產品的常規檢驗、測試;
·
為社會和公眾提供的測試、標準化 、計量、計算、質量控制和專利服務;
·
地形、地質和水文考察 , 資源的調查,天文、氣象和地震的日常觀察;
·
礦產、石油、天然氣的常規勘探與 開采;
·
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市場分析;
·
通用數據和資料收集,用運籌學、 數學、統計的方法對數據的常規分析;
·
系統維護和軟件應用,一般的軟件開發和系統集成;
·
政策調研、評價與咨詢,可行性研 究。

59
R&D人員:指本單位人員及外聘研究人員和在讀研究生中參加R&D課題的人員、R&D課題管理人員和為R&D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不包括 為R&D課題提供間接服務的人員(如生活 服務人員),也不包括全年從事R&D活動工作量不到0.1年的人員。

60
R&D全時人員:指本年度從事R&D活動的工作量在0.9年以上(0.9)的人員數。

61
R&D非全時人員:指本年度從事R&D活動的工作量在0.10.9年之間的人員數。工作量不到 0.1年不計在內。

62
R&D人員折合全時工作量 :指全時人員折合全時工作量與所 有非全時人員工作量之和,結果取整數。一個全時人員的折合全時工作量計為 1,非全時人員按實際投入工作量進 行累加。例如:有兩個全時人員(他們的工作量分別為0.9年和1.0)和三個非全時人員(他們的工作量分別為0.2年、0.3年和0.7),則折合為:
折合全時工作量=1+1+0.2+0.3+0.7=3(人年) (四舍五入)


63
研究人員:是指從事新知識、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系統的構想 或創造的專業人員及R&D課題的高級管理人員。


64
R&D人員核算方法: 如果本單位以R&D活動為主,則 可以將非R&D活動人員扣除,余下即為R&D活動人員;如果本單位活動種類多不便核算 ,則可以采取下列近似方法計算:在從事科技活動人員中先按人數統計 R&D全時人員(本年度從事 R&D活動的工作量在0.9年以上(0.9)的人員數); R&D非全時人員(本年度從事 R&D活動的工作量在0.10.9年之間的人員數),工作量不到 0.1年不計在內。然后計算全時人員與 非全時人員折合全時工作量,得到R&D人員折合全時工作量。

65
R&D人員折合全時工作量 R&D課題人員折合全時工作量+管理 R&D課題的科技管理人員和為 R&D課題提供直接服務的科技服務人員 的折合全時工作量。
從課題調查數據得到R&D課題人員折合全時工作量,再將科 技管理人員和科技服務人員按R&D課題人員折合全時工作量占科技活 動人員總數的比例分攤,即得到為R&D課題提供管理和直接服務的人員的 折合全時工作量。

66
R&D經費內部支出 :指當年為進行R&D活動而實際用于本單位內的全部支出,應按全成本核算的口徑進行計量。包括勞務費、其 他日常支出、儀器設備購置費、土地使用和建造費等。不包括與外單位合作研究而撥 給對方使用的經費。

67
人員費是指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支付給R&D人員(見“R&D人員”指標說明)的工資、薪金,以及所有其它的勞務費用,如獎金、獎金稅、社會保障支出等。

68
設備購置費:是指當年本單位為開展R&D活動在經常費中支出的儀器設備(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且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儀器設備購置)購置費;為開展此活 動專用購買的設備費應計入此項;為幾類科技活動公用而購買的設備費,按R&D活動實際使用(或預計使用)的時 間分攤到此項中。

69
其它日常支出:是指當年直接或間接用于開展該活動的全部實際消耗支出, 包括業務費和管理費。例如:原材料費、水電能源費、期刊書報資料費、加工實驗費 、設備使用費、計算機機時費、資料印刷費、差旅費、修繕費、非基建設備購置費、房租等。計算R&D活動日常支出時,應將整個單位的 公共管理費、公用非科研儀器設備購置費等,分攤到單位相應的R&D活動的日常支出中。

70
基本建設中儀器設備費是指當年本單位為開展R&D活動在基建投資中支出的儀器設備(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且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儀器設備購置)購置費;為開展此活動專用購買的設備費應計入此項;為幾類科技活動公用而購買的設備費,按R&D活動實際使用(或預計使用)的時間分攤到此項中。

71
基本建設費中土建費是指當年為開展R&D活動在基建投資中支出的土地使用費、房屋和試驗場所等的建造費,以及用于對建筑和固定設施進行大規模改建、改裝和修理,土地改良工作等的費用。為開展此活動專用基建的費用含在此項內;為公共目的而建的辦公大樓實驗室等費用可按人均占有面積乘以此類活動的人員所占的比例推算R&D活動的土建費。

72
R&D經費核算方法: 如果本單位以R&D活動為主,則可以將非R&D活動經費扣除,余下即為R&D活動經費;如果本單位活動種類多不便核算,則可以采取下列近似方法計算。在按照上述原則對R&D活動投入人員進行折算之后,方可進行R&D經費的折算。

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 人員費用是用于科技活動人員的勞務支出, 這些費用應按折算后R&D活動人員(投入工作量)占從事科 技活動人員的比例分攤。

人員費用=(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 出中人員費用)×(折算后R&D活動投入人員÷從事科技活動人員)

年報的科技活動經費內部 支出中其他日常支出主要是用于開展課題活動和非課題 科技活動的全部實際消耗性支出(如原材料費、水電費、能源費、加工試驗費、設備 使用費、計算機時費、資料印刷費等);非基建設備購置費主要是購置用于科研的儀器設備的費用。可按R&D課題經費占15類課題經費的比例折算出用于 R&D活動的業務費和科研儀器設備費。 也可按R&D人員占從事科技活動人員的比例折 算出用于R&D活動的日常支出費用和科研儀器設備費。

經常費中的其它支出=科技活動經 費內部支出中其他日常支出×R&D活動的課題經費÷15類課題經費)

如果本單位的科研業務費少部分用 于課題的支出,同時大部分用于非課題的科技活動支出,則

經常費中的其它日常支出=科技活 動經費內部支出中其他日常支出×(折算后R&D活動投入人員÷從事科技活動人員)


73
科技論文:在全國性學報或學術刊物上、省部屬大專院校對外正式發行 的學報或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論文,以及向國外發表的論文。只統計本單位科技人員為 第一作者的論文。

74
科技著作:指經過正式出版部門編印出版的科技專著、大專院校教科書 、科普著作。只統計本單位科技人員為第一作者的著作。同一書名計為一種著作,與 書的發行量無關。

75、專利申請數:指調查單位在報告年度向國內外知識產權行 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件數。

76、發明專利申請數:指調查單位在報告年度向國內外知識產 權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件數。

77
專利授權數: 指報告年度由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向調查單位授予專利權的件數。

78、 發明專利授權數:指報告年度由國內外知識產權行 政部門向調查單位授予發明專利權的件數。

79
國外授權:指由外國專利管理部門授予專利權的件數。

80
有效發明專利數 指報告年度調查單位作為專利權人在報告年度擁有的、經國 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件。

81、專利 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數:指報告年度調查單位向外單位轉讓專利所有權或允許專 利技術由被許可單位使用的件數,一項專利多次許可,算一件。

82、專 利所有權轉讓與許可收入:指報告年度調查單位向外單位轉讓專利所有權或允 許專利技術由被許可單位使用而得到的收入。包括當年從被轉讓方或被許可方得到的 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潤分成、股息收入等。

8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數:指報告年度調查單位向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并被受理登記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件數。

84、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數:指報告年度調查單位向農業、林業行政部門(審批機關)提出申 請并被授予植物新品種的項數。

85、形成國家或行業標準數:指報告年度調查單位在自主研發或自主知識產權基礎上形成 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86、軟件著作權數 :指報告年度調查單位向國家版權局提出登記申請并被受理登記的軟件著作權 數。

87、新藥證書數: 指報告年度調查單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被批準新藥證書總數。

88
擁有發明專利總數=歷年累計發明專利授權數-失效的發明專利授權數。

89
圖書、資料:本統計表中圖書、資料系指本單位已訂購或入藏的印刷型文 獻(不含期刊)的總稱。包括圖書、會議錄、科技 報告、學位論文、工具書、專利文獻、標準文獻等。

90
期刊:同一刊名下,定期或不定期地連續出版,按順序編號或按年 月日出版的一種連續出版物。

91
外文原版期刊:本統計表中外文原版期刊系指本單位已訂購或入藏的外文 (不含影印版)期刊。

92
會議錄:經過整理、編輯、出版的會議論文匯編。

93
外文會議錄:本統計表中外文會議錄系指本單位已訂購或入藏的外文會議 論文匯編。

94
科技報告:描述一項科學技術研究的結果或進展、或描述一項技術研制 試驗和評價的結果、或描述某項科學技術問題的現狀和發展的文件。

95
縮微制品:含有縮微影像的各種載體的統稱。如縮微膠卷、縮微平片、 縮微卡片等。

96
音像制品:要求使用專用設備閱讀和()聽聲的非書型、非縮微型的各種制 品的總稱。包括聲頻制品(如:唱片、錄音帶、盒式磁帶等 )、視頻制品(如:幻燈片、透明正片等 )和聲頻視頻混合制品(如:有聲電影、錄相片等 )

97
電子期刊:同一刊名下,按順序編號或按年月日定期或不定期地連續出 版的一種機讀型連續出版物。本統計表只統計本單位制作并上網的電子期刊。

98
數據庫:在計算機存儲設備上與存儲、處理和檢索系統相結合的相互 關聯的數據的集合。本統計表只統計本單位已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各種數據庫。

99
文獻數據庫:利用計算機各類存儲介質存儲二次文獻或一次文獻的具有相 同存取方式的數據集合。

100
書目文摘型數據庫:存儲文獻書目信息 (不含文獻全文或主要部分來源信息 ,但含有文摘內容)的一種指示性文獻數據庫。它是具 有邏輯結構的相互關聯的文件集合。

101
全文文獻數據庫:包括文獻全文或主要部分來源信息的文獻數據庫。

102
數值型數據庫:含有各種數值數據的一種源數據庫。它存儲著用數字或數字 與某些特殊字符表示的數據。

103
多媒體(多介質)數據庫:以數據庫方式在計算機存儲設備 上合理存放的相互關聯的多媒體信息的集合。

104
引進國外數據庫:本單位引進國外數據庫的磁帶、軟盤、光盤等,在計算機上 建立和使用的數據庫。

105
引進國內數據庫:本單位引進國內數據庫的磁帶、軟盤、光盤等,在計算機上 建立和使用的數據庫。

106
自建數據庫:本單位收集、加工處理數據,并在計算機上建立和使用的數 據庫。

107、 累計總量:指擁有相應數據庫數據記錄累計總條數 。

108
當年更新量:指本單位當年對相應數據庫新增或修改的數據記錄條數。

109
大、中型機:計算速度超過100萬次/秒的計算機,但不包括 32位微型機。

110
微機:由微處理機和半導體存儲器組成的計算機。

111
終端:與計算機系統相連的一種輸入輸出設備,通常離計算機較遠 。終端通常連有鍵盤、CRT或其他顯示設備,有時連有打印機 。

112
掃描設備:計算機各種掃描輸入設備的總稱。它的主要用途是為計算機 提供數字化的文本、曲線和圖象等。

113
攝、錄像機:用于攝像、錄像、編輯、疊加字幕等項工作的設備。

114
累計總量:指本單位擁有相應設備的累計總量。

115
新增量:指本單位當年對相應設備新增加的總量。

116
報廢量:指本單位當年對相應設備報廢的總量。

117
自建網絡:指本單位自建的各種計算機網絡。包括局部網絡、網管中心 設在本單位的廣域網。

118
對外聯網:指本單位有能力進入并獲取信息的國內外網絡 (含大型檢索系統,如OCLCDIALOG)

119
網上用戶數:自建網絡的網上用戶數系指外部用戶訪問本單位自建網絡的 次數;對外聯網網上用戶數有系指本單位有能力連接相應外部網絡的計算機 (含微機)臺數。

120
數據庫檢索:指用戶對本單位擁有數據庫的檢索,以及本單位通過遠程連 接或網絡連接,對國內外其他數據庫檢索的總稱。

121
網絡信息檢索:指用戶對本單位擁有網絡信息的檢索,以及本單位通過網絡 連接,對國內外其他網絡信息檢索(不含數據庫檢索)的總稱。

122
電子期刊利用:指用戶對本單位出版的電子期刊的利用,以及本單位對國內 外其他各種電子期刊利用的總稱。

123
從網上獲得信息:本單位從國內外網絡上卸載電子信息。

124
向網上發布信息:本單位向國內外網上提供的電子信息。

125
機時:指本單位對數據庫訪問或對國內外網絡聯網的時間。

126
信息量:指向用戶訪問本單位自有數據庫、自建網絡和電子期刊時提 供的信息量,以及本單位訪問國內外其他數據庫、網絡和電子期刊時獲得的信息量的 總和。本統計表以兆字節(Mb)統計。兆字節是計算機中用于表示 存儲容量的一種單位,常用于描述主存儲器、磁盤或磁帶的容量。一兆字節等于 1,048,576字節,但為了簡單方便,人們習慣 地稱它為一百萬字節或一兆字節。

127
科學技術活動:指所有與各科學技術領域(即自然科學、工程和技術、醫學 、農業科學、社會科學及人文科學)中科技知識的產生、發展、傳播和應用密切相關 的系統的活動。科學技術活動分為以下三類:研究與試驗發展 (R&D);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 (R&D成果應用);技術推廣與科技服務 (STS)。(具體說明見科技統計工作文 件)

128
課題:指本單位在本年度內為解決在學科(專業)上、科技活動的 階段屬性上、以及成果的主要表達形式上等方面相對單一(單純)的科學技術問題而 確定的任務。

129
課題類型:參照科技統計工作文件中課題活動分類,根據課題所屬類型歸類為以下六 種——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 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推廣示范與科技服務、生產性活動。

具體解釋如下:

基礎研究 (同第64條解釋)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研究 。其目的是揭示觀察到的現象和事實的基本原理和規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實際應用 為目的。

應用研究 (同第65條解釋)為獲得新的科學技術知識而進行的 獨創性研究。它主要針對某一特定的實際應用目的。應用研究通常是為了確定基礎研 究成果或知識的可能的用途,或是為達到某一具體的、預定的實際目的確定新 的方法(原理性)或途徑。

    * 區分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主要標 志:具有特定的實際應用目的的研究屬于后者。

試驗發展 (同第66條解釋)利用從研究或實際經驗獲得的知識 ,為生產新的材料、產品和裝置,建立新的工藝和系統,以及對已生產或建立的上述 各項進行實質性的改進,而進行的系統性工作。

    * 區分科學研究(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與試驗發展的主要標志:前者主要 是為了增加科學技術知識、后者則是為了開辟新的應用(如新材料或新技術 )

    * 區分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即 R&D)與其它有關活動的主要標志:具有創新成份的活動歸于前者。

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 :為解決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階段 產生的新產品、新裝置、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新系統和服務等能投入生產或在 實際中應用所存在的技術問題而進行的系統性活動。它不具有創新成份。此類活動包 括為達到生產目的而進行的定型設計和試制以及為擴大新產品的生產規模和新方法、 新技術、新工藝等的應用領域而進行的適應性試驗。

*
研究與試驗發展、研究與試驗發展 成果應用和工業生產活動三者之間的界限大致劃分如下:

    
新產品的研制

    
實質性的新產品,即完全新的新產 品或對現有產品的性能進行重大改進的設計、制造和試驗,是研究與發展活動。對引 進(或購買)現成的技術成果(如專利、技術決竅、圖紙和樣機等)進行復制或直接 應用而形成新產品的過程,不是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而是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的應 用活動。

    
新工藝、新方法的研制

    
對新工藝、新方法的研制或對現有 工藝、生產過程進行技術上的實質性的改進,是研究與試驗發展。采用國內已有的生 產工藝或生產過程,而在技術上沒有實質性的改進,只是對采用的生產工藝或生產過 程作適應性的試驗,不屬于研究與試驗發展,而是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活動。

    
中間試驗

    
新產品、新工藝、新生產過程直接 用于生產前,往住要進行中間試驗,以解決一系列的技術問題,情況比較復雜,對其 是否屬于研究與試驗發展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進行中間試驗的直接目的是為 了從技術上進一步改進產品、工藝或生產過程或為此目的進行試驗以獲得經驗和收集 數據,是研究與試驗發展;如果是為了進行產品的定型設計,獲取生產所需的技術參 數,那就不是研究與試驗發展,而是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活動。

    
試生產

    
試生產是在完成了生產前各項技術準備后,在正式生產前的試驗性生產。試生產的直接目的不是對產品或生產過程在技術方面作進一步的改進,而是為了使生產能順利地進行,因而既不 屬于研究與試驗發展,也不屬于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活動。

    
質量控制與檢驗測試

    
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及材料、設備 、產品的常規檢驗、測試,不屬于研究與試驗發展,也不屬于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 用活動。原型檢驗測試和非商業性的試驗工廠(中試車間)中的檢驗測試,屬于研究 與試驗發展。

    
市場研究

    
既不是研究與試驗發展,也不是研 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活動。

130
推廣示范與科技服務:與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有關并 有助于科學技術知識的產生、傳播和應用的活動,包括:為擴大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圍 而進行的示范性推廣工作;為用戶提供科技信息和文獻服務的系統性工作;為用戶提 供可行性報告、技術方案、建議及進行技術論證等技術咨詢工作;自然、生物現象的 日常觀測、監測,資源的考察和勘探;有關社會、人文、經濟現象的通用資料的收集 ,如統計、市場調查等,以及這些資料的常規分析與整理;為社會和公眾提供的測試 、標準化、計量、計算、質量控制和專利服務,不包括工商企業為進行正常生產而開 展的上述活動。


131
課題數:只統計列入本單位計劃或由本單位管理部門認可,在當年內 進行的課題。包括當年新開課題和上年結轉課題。

132
課題來源:課題來源是指課題的立項單位,請根據課題實際來源選填下 列代碼。例如:某工業企業承擔國家“863計劃課題將其一部分委托給本單位,此 課題來源應填國家863計劃課題(代碼12)。如果某課題同時列入國家科技 計劃和地方科技計劃,請按最高一級填報。

國家科技項目:

地方科技項目:

其它科技項目:

11.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

21. 地方自然科學基金課題

40. 企業委托: 各類生產企業委托課題

12. 國家 863 計劃課題

50. 自選: 本單位選定并支付費用的課題

13. 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課題

23. 地方科技攻關計劃課題

60. 國際合作課題

14. 火炬計劃國家級課題

24. 火炬計劃地方級課題

90. 其它: 不能歸入前述各類的課題

15. 星火計劃國家級課題

25. 星火計劃地方級課題

16. 國家973計劃及攀登計劃課題

18.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

28. 地方社會科學基金課題

19. 除上述國家計劃外由中央政府部門 下達的課題

29. 除上述地方計劃外由地方政府部門 下達的課題

133、課題技術領域:填寫下列相應代碼:1.信息技術2.生物和 現代農業技術3.新材料技術4.能源技術5.激光技術6.先進制造與自動化技術7.航天技 術8.資源與環境技術9.其他技術領域0.非技術領域。

134、合作形式:1.與境外單位合作2.與國內高校合作3.與國內 獨立研究單位合作4.與境內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合作5.與境內注冊的其他企業合作6. 獨立研究7.其他。

135開題年份:指課題正式下達任務或簽訂合同的時間。如果這兩個時間不 一致,則填寫簽訂合同的時間。例:開題年份為1999年,則填1999

136
結題年份:指課題通過鑒定或驗收的時間。如果課題至年底仍在繼續進 行,則填寫預計結題時間。例:當年結題,則填2003;若當年未結題,預計結題的時間 為2004年,則填2004;失敗課題填9999

137、經費內部支出合計:指當年為進行該課題研究而實際用于 本單位內的全部支出,包括勞務費、其它日常支出、儀器設備購置費、土地使用和建 造費等。不包括與外單位合作研究而撥給對方使用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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