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應生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配合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允許香港注冊中醫師在大灣區內公營醫療機構執業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為落實CEPA協議,原衛生部于2008年12月29日發布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原衛生部令第62號),對港澳醫師應聘在內地的醫療機構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公立醫療機構,也可以是社會辦醫療機構。下一步,我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將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指導各地貫徹落實,鼓勵高水平的香港中醫師來內地執業。
感謝您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關注,我局將積極吸納您的建議,努力協同有關部門,采取更加切實有力的措施,繼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