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銘等3位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國醫大師”評選辦法、提高“國醫大師”含金量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局高度重視國醫大師評選表彰工作,積極推動建立國醫大師評選表彰長效機制。2021年,經全國評比達標表彰獎勵辦公室批復同意,國醫大師表彰獎勵項目列入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成為周期性表彰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共同開展。
2021年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共同啟動了第四屆國醫大師評選表彰工作。在深入聽取意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評選條件和評選程序,明確條件為:政治立場堅定,醫德高尚,品行端正,在中醫藥行業享有崇高聲譽,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受到人民群眾廣泛贊譽;長期從事中醫藥臨床工作,經驗豐富,技術精湛,療效顯著;中醫藥理論造詣深厚,學術成就卓越,在傳承學術、培養繼承人和傳承團隊建設方面有較大建樹,代表性專著和代表性繼承人在中醫藥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
為做好第四屆國醫大師評審工作,我局在往屆國醫大師評審辦法基礎上,反復聽取各方意見,并結合本屆國醫大師評選工作實際制定了《評審工作辦法》。其中,增加了同行評議環節,由中醫藥行業高層次專家作為同行評議專家參加評審。
前四屆國醫大師評審工作始終嚴格標準、堅持優中選優的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堅持面向基層和一線,確保人選的代表性、先進性和導向性。同時,在評審過程中設監督組進行全程監督,確保評審程序科學客觀公平公正。
下一步,我局將進一步完善國醫大師評審工作辦法,嚴格評選標準和程序,持續做好國醫大師評選表彰工作。
感謝您對中醫藥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