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等3位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中醫連鎖化經營政策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中醫連鎖化經營配套政 策措施方面
一是促進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發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中醫醫療和健康服務的意見》(國中醫藥醫政發〔2017〕23號)提出“采取多種舉措促進有實力的社會辦中醫診所和門診部(中醫館、國醫堂)等機構做大做強,推動實現跨省市連鎖經營、規模發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大力發展中醫診所、門診部和特色專科醫院,鼓勵連鎖經營”。《關于印發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42號)規定“嚴格控制公立醫院數量和規模,為社會辦醫留足發展空間。各地在新增或調整醫療衛生資源時,要首先考慮由社會力量舉辦或運營有關醫療機構。”二是開展試點診所備案管理。《關于印發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提出2019—2020年在10個城市開展診所備案管理試點。試點城市跨行政區域經營的連鎖化、集團化診所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備案,跨省級行政區劃經營的,由所在省份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備案。三是優化和完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注冊和調劑管理。醫療機構制劑室臨床用藥的重要組成和必要補充,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并應當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但是,法律對配制中藥制劑另有規定的除外。醫療機構制劑應當憑醫師處方在本單位使用,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醫療機構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根據《中醫藥法》規定,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應當依法取得批準文號,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配制。多年來,國家藥監局制定了《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系列規定,明確了醫療機構制劑的研制申報、審評審批、委托配制及調劑使用等相關要求和程序,規范醫療機構制劑的有序發展。2018年,國家藥監局發布實施《關于對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制定了實施細則,對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2021年,國家藥監局制定了《“十四五”國家藥品安全及促進高質量發展規范》,明確研究醫療聯合體內臨床急需的醫療機構制劑調劑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進在醫療聯合體內共享使用。上述措施,進一步規范和促進了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在中醫臨床中的價值和作用。
二、關于建立健全中醫連鎖機構溝通協調機制方面
《關于印發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42號)規定“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于2019年底前出臺省、市、縣優化社會辦醫跨部門聯動審批實施辦法,明確跨部門醫療機構設置申請審批首家受理窗口負責工作機制,明確各審批環節時限要求。加強運用信息化手段,推動部門審批信息共享聯動,減輕行政管理相對人負擔。”
三、關于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人才培養方面
一是歷屆國醫大師評選范圍包含全國衛生健康和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等機構中從事中醫藥工作的人員,不限于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二是評選推薦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級推薦方式進行,嚴格執行“兩審三公示”程序。
下一步,我局將認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議,會同藥監局等相關部門繼續加強調查研究,深入推進中醫連鎖機構發展,推動中醫連鎖機構中醫藥人才培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中醫藥健康服務需求。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