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發〔200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中醫藥政務信息報送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遵照執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中醫藥政務信息報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信息溝通和聯系,建立及時、準確、全面、有效的中醫藥政務信息收集報送機制,確保信息收集、報送的質量,提高中醫藥科學管理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醫藥政務信息(以下簡稱信息),指省級中醫藥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紙質和電子圖文、影像等信息。
第三條 信息報送指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采取信息調研、信息綜合、信息約稿等手段,定期向所屬醫療、教學、科研等單位收集一定數量相關信息,及時或定期以書面或電子文本等形式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四條 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中醫藥重要事件、緊急事項;
(二)中醫藥有關政策法規、規范性文件發布,重大措施、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等情況;
(三)中央及省、部級領導涉及中醫藥工作視察、批示、講話等情況;
(四)全國中醫藥工作有關會議落實情況及工作總結和計劃;
(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療、教育、科研、國際合作等工作落實情況;
(六)有關中醫藥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情況、緊急災情、疫情;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信息。
第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信息化領導小組領導信息報送工作。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負責信息報送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布置信息報送任務;負責信息公開的審核等。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信息工作辦公室具體承辦信息的整理、綜合、分析等工作;負責信息傳輸技術建設與維護;負責統計信息報送情況等。
第六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本地區信息的報送,制定相應的收集報送范圍和目標責任制,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報送內部機制,明確分管領導,落實承辦人員,組織信息工作培訓。
第七條 報送信息應當準確,確保信息的真實。反映工作進展和成績的信息要求實事求是,反映問題的信息要求真實可靠,反映困難的信息要求如實準確。
報送信息應當完整,確保信息的全面。注重挖掘典型性、普遍性的信息,做到報送信息有數據、有分析、有建議,從多層面、多角度、全方位地提供高質量信息。
報送信息應當及時,確保信息的時效。遇到重大事項時,應當一事一報、即時報送,作到不漏報、不瞞報、不遲報、不虛報。
第八條 中醫藥重要事件或緊急事項在處置同時,應當在事發后24小時內及時向國家中醫藥管理辦公室報送,必要時續報事態進展。
報送內容主要有:
(一)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數及原因;
(二)事件當事人的身份、單位及所屬地區或部門;
(三)事件的影響與危害程度;
(四)事件前后的有關情況,主管部門在現場所做工作,采取了哪些處置辦法;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九條 中醫藥有關政策法規、規范性文件發布,重大措施、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等,應當在正式形成或實施后當月內,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相關部門報送。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辦理。
第十條 中醫藥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應當在每年底和第二年初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報送。
第十一條 中央及省、部級領導涉及中醫藥工作的視察、批示、講話等,應當在事項發生1周內,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報送。
第十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療、教育、科研、國際合作等工作落實情況,按照規定的報送時間向相關部門報送。
第十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情況、緊急災情、疫情的報送按照《全國中醫藥系統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信息報送格式包括:所屬地區、單位或部門、文件名稱、文號或期號、標題、正文、主送范圍、簽批人、編輯人、聯系電話、備注等。
第十五條 建立信息報送審批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報送單位負責對原始材料和數據等信息審核,保證信息報送質量。
第十六條 以紙介質為載體的信息可以采取郵寄、電傳等方法報送,特殊情況可采用電話等方法報送。
以電子媒介為載體的信息,除有關業務報送網絡專門規定外,應當通過中醫藥電子政務信息交換系統報送。
第十七條 發揮中醫藥網站功能,推行網站鏈接、網上下載、欄目共建等信息報送保障方式,建立規范的網站信息互聯互通報送體系,實現中醫藥管理部門之間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八條 涉密信息報送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 統計信息報送按照國家有關統計法規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信息報送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