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促進和規范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釋義】 本條是關于促進和規范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定。
少數民族醫藥是中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在幾千年生產生活實踐和與疾病做斗爭中逐步形成并不斷豐富發展的醫學科學。扶持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既定方針。
我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30多個民族擁有自己民族的醫藥。但各民族醫藥發展狀況很不平衡,大體上可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有些民族醫藥具有完整的理論體系,建立了相應的民族醫醫療機構,開展了民族醫學歷教育。
(2)有些民族醫藥有部分理論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建立了相應的民族醫醫療機構或科室,有的還開展了民族醫學歷教育。
(3)有些民族醫藥有常用的醫技醫法、習慣用藥、秘方驗方、養生保健方法等醫學知識,醫學資料處在整理階段。
目前,藏、蒙、維、傣等7種民族醫已經納入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體系。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少數民族醫執業(助理)醫師共計17416人。
全國有藏、蒙、維、傣、朝、壯、苗、瑤、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薩克、羌共15個少數民族設立了本民族醫藥的醫療機構。截止到2016年第2季度,少數民族醫院共計260所,其中藏醫醫院98所,蒙醫醫院70所,維醫醫院46所,其他醫醫院46所。此外,開設民族醫門診部19所、民族醫診所543所。
在民族地區,大多數中醫醫院、鄉鎮衛生院和部分綜合醫院設立了民族醫科室。民族地區大多數的村衛生室和部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能夠提供民族醫藥服務。
民族藥材品種共5000余種,《中華本草》民族藥卷收錄藏藥396種、蒙藥422種、維藥423種、傣藥400種。目前,全國民族藥制藥企業共300余所。其中藏、蒙、維、苗藥產業規模較大。
應該說,我國少數民族醫藥的發展還面臨著不少困難,比如,各民族醫藥之間發展不平衡、服務體系不夠完善、人才匱乏嚴重、從業人員獲得合法執業資格困難較大、臨床用藥及產業發展問題突出、服務拓展受限等。因此需要國家給予特殊的扶持。
本條規定了對少數民族醫藥的扶持和促進措施,以體現國家對少數民族醫藥的重視。主要措施包括:
(1)加大傳承創新的扶持力度,如加強少數民族醫藥傳承保護、理論研究和文獻的搶救與整理;
(2)加大應用發展的扶持力度,如推進民族藥標準建設,提高民族藥質量,加大開發推廣力度,促進民族藥產業發展;
(3)加大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如加強少數民族醫藥專業技能人才培養,鼓勵有條件的民族地區和高等院校開辦少數民族醫藥專業,開展研究生教育等;
(4)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支持有條件的民族自治地方舉辦民族醫醫院,鼓勵民族地區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民族醫科室,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民族醫醫院和診所等,鼓勵和扶持民族地區舉辦民族醫藥高等教育,加強院校教育與畢業后教育的有機銜接等。
對少數民族醫藥事業,除了促進外,也應當依法加強監管,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確保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的長遠發展。因此,本條規定“促進和規范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體現了扶持與規范并重的精神。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是關于少數民族醫藥的專門性條款,除了本條外,本法關于中醫藥的一般性規定,同樣適用于少數民族醫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