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軍隊的中醫藥管理,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醫藥管理法律適用問題的銜接性規定。
中醫藥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綜合規范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的專門法,應當注意處理好與作為執業醫師管理、藥品管理、醫療機構管理一般法的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的銜接關系。因此,本條第1款明確,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該規定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方面,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確立的一般性管理制度,中醫藥法可以不用重復規定,但并不影響其適用于中醫藥管理。如醫師資格考試、醫師的權利和義務、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從事中藥生產經營的基本管理要求,以及非法行醫、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等違法的法律責任等。
另一方面,即使是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有規定的,中醫藥法如果有不同規定,應當適用作為特別法的中醫藥法的規定。例如醫師資格取得方面:依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但依據本法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也就是說,在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外,新設了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途徑。又如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方面:依據藥品管理法等的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所有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本法對此作了突破,規定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
此外,考慮到軍隊的中醫藥管理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條第2款明確,軍隊的中醫藥管理,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范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釋義】 本條是關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辦法的規定。
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依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立法法又進一步明確,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范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近年來,我國已有一些地方對少數民族醫藥等進行了專門立法。目前,省一級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三部:一是2002年3月29日頒布、6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發展中醫藏醫蒙醫條例》。二是2010年7月30日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條例》,取代了2001年2月12日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蒙醫中醫條例》。三是2008年11月28日通過、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中醫藥壯醫藥條例》。除了省一級立法以外,還有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制定了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管理條例。最早是制定于1995年5月的《玉樹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管理條例》(1995年9月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隨后是制定于2001年4月的《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發展藏醫藥條例》(2001年9月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等藏醫藥方面的立法。蒙醫方面的自治條例主要集中于東北三省,如制定于2005年1月的《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蒙醫藥管理條例》(2005年5月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制定于2009年2月的《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發展蒙醫藥管理條例》(2009年6月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制定于2012年11月的《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蒙醫藥管理條例》(2013年3月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今后,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制定促進和規范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具體辦法。
第六十二條 盲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資格的,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提供醫療按摩服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規定。
盲人在聽覺、觸覺等感官上特別靈敏,從事醫療按摩行業具有較大優勢。2009年,為解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職業資格問題,保障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盲人醫療按摩活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制定了《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7號),明確界定“盲人醫療按摩”,是指由盲人從事的有一定治療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動,并明確規定:盲人醫療按摩屬于醫療行為,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開展;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屬于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水平,其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并制定考試辦法,具體實施由中國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負責。我國每年有近千名中醫推拿、醫療按摩專業的盲人大中專畢業生。截至目前,全國已有8000多名盲人取得了“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但是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根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業仍然面臨諸多困難。盲人醫療按摩是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組成部分,也是中醫藥服務的有益補充。促進盲人醫療按摩規范發展,對于推動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實現平等公正就業,維護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立法過程中,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有的常委會委員、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在中醫藥法中對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業問題予以明確。因此,中醫藥法附則中專門對盲人醫療按摩問題作了規定,明確盲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資格的,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提供醫療按摩服務。這里的“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指的是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于2010年3月頒布的《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和《關于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執業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文件。
依據《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規定,通過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盲人,取得考試合格證明,同時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條件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
(1)開辦人應當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2)至少有1名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5年以上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3)至少有1張按摩床及相應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4) 有必要的消毒設備;(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裝訂成冊的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盲人醫療按摩技術操作規程;(6)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7)有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同意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的證明文件。
盲人醫療按摩所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名稱為識別名稱+盲人醫療按摩所,診療科目為推拿科(盲人醫療按摩)。盲人醫療按摩所不登記推拿科(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診療科目,不設床位,不設藥房(柜)。盲人醫療按摩所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在執業中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醫療按摩方案,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得開展推拿(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出具醫學診斷證明,不得簽署與盲人醫療按摩無關的醫學證明文件,不得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盲人醫療按摩所應當按照規定的執業地點和診療科目執業,不得開展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規定。
法律施行日期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問題。關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規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法律條文中規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直接規定具體的施行日期。
二是在法律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施行日期,而是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時公布,根據我國憲法關于法律由國家主席公布的規定,由國家主席發布主席令來確定。目前,國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的當天發布命令公布法律。
三是規定一個法律的施行日期取決于另一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時間,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第43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施行。”當時,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尚未制定出來,因此企業破產法(試行)施行的時間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8月1日實施后滿3個月,即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法采取了第一種方式,即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本條明確規定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頒布至施行間隔了半年的時間,這主要是為了使各有關方面利用這段時間做好本法實施的準備工作,特別是本法規定的一些制度、措施,需要一些配套規定進行具體化,例如中醫診所備案管理的具體辦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抓緊時間制定出臺相關配套規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未能在期限內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同時,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法的宣傳培訓工作,為本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氛圍和條件。
注:中醫藥法釋義系列到今天為止全部刊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