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對碩士、博士研究生 以及七年制碩士生、八年制畢業生等 參加1999年醫師資格考試有關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單位: 現就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碩士生、八年制畢業生等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考慮到目前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博士研究生和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已具有了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的經歷;七年制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和八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已基本具有了相當于兩年的臨床實踐訓練(含大學本科期間的生產實習和研究生期間的臨床實踐訓練),并且上述人員均經過了較高層次專業技能和專業知識訓練,故1999年(含1999年)以前畢業的上述畢業生,可以參加1999年的醫師資格考試。 二、2000年以后(含2000年)畢業的上述畢業生,學習期間教學計劃和時間安排,必須保證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經歷一年以上;其中七年制臨床碩士和八年制畢業生必須保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生產實習一年和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一年以上,方可參加當年醫師資格考試。 上述畢業生在學習期間不能滿足上述要求,且畢業后未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不允許參加當年的醫師資格考試。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頒布前,部分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曾舉行過個體醫生行醫資格考試,并對合格者頒發了個體行醫(資格)證書。對這部分人當中,無國家規定的中等以上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無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允許參加今年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不執行衛醫發(1999)第319號文件。中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6號執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