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繼教委發〔20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貫徹落實《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適應新時期中醫藥繼續教育發展的需要,現將修訂后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管理辦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章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
2.《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管理辦法》
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章程》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中醫藥繼續教育質量,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根據《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實行學分制。
第三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并獲得規定的學分,作為年度和任期考核、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章 學分分類
第四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
第五條 以下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授予Ⅰ類學分: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公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公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
第六條 以下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授予Ⅱ類學分:
(一)中醫藥機構自行舉辦并在縣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工作小組)備案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
(二)經上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工作小組)或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各種形式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
1.有計劃、有考核的自學。
2.國際性、全國性、省際、省級學術會議。
3.在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
4. 出版學術著作。
5. 專題調研和業務考察后撰寫的調研、考察報告。
6. 單位組織的臨床病例討論會、學術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
7. 外出進修。
第三章 學分要求
第七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每年至少應取得25學分。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其他未受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至少應取得Ⅰ類學分5學分。
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至少應取得Ⅰ類學分10學分;其中,省級中醫醫院和三級中醫醫院的中、高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5年內至少應取得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學分10學分。
第八條 接受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期內,可不另行參加其他繼續教育活動,按照《中醫住院醫師培訓試行辦法》對其進行考核。
第四章 學分計算方法
第九條 Ⅰ類學分計算方法
(一)參加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學習者,經考核合格,按3學時授予1學分計算,授課教師按1學時授予2學分計算。
(二)參加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學習者,經考核合格,按6學時授予1學分計算,授課教師按1學時授予1學分計算。
(三)參加省級以上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學習,培訓期在6個月以上者,經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學分;培訓教師按計劃完成培訓任務,每年授予25學分。
(四)經單位批準,在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專病)、重點實驗室以及省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進修6個月以上者,經考核合格,授予25學分。
(五)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批準實施或指定的中醫藥現代遠程教育項目(包括上網學習、光盤等形式),學習后經考核,按該項目所規定的學分數授予學分。
第十條 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一)參加中醫藥機構自行舉辦并向縣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工作小組)備案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者,經考核合格,按6學時授予1學分計算,授課教師按2學時授予1學分計算。
(二)以自學形式接受繼續教育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先制定計劃,經單位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定后執行;自學后經考核核定,授予5—10學分。本項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三)去外單位短期進修,經接受進修單位考核合格,每1個月授予5學分。每次進修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20學分。
(四)在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按會議類別授予學分:
國際性、全國性學術會議:分別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學分(余類推,下同);
省際、省級學術會議:分別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學分。
以書面形式發表論文者,國際性、全國性學術會議授予3學分,省際、省級學術會議授予2學分。
參加學術會議,但未宣讀或書面形式發表論文者,國際性、全國性學術會議授予2學分,省際、省級學術會議授予1學分,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五)在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譯文,按刊物類別授予學分:
國內外公開發行(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和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分別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學分(余類推,下同);
國內發行(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分別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學分;
內部刊物:授予1學分。
本項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六)出版學術著作,在出版年度內每2000字授予1學分。本項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七)專題調研和業務考察后撰寫的調研、考察報告,每4000字授予1學分。本項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八)單位組織的臨床病例討論會、學術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每次授予主講者2學分、參加者0.5學分。本項全年所獲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九)中醫藥現代遠程教育Ⅱ類學分授予的具體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制定。
第五章 學分授予權限
第十一條 參加第五條第(一)、(二)款所列舉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人員,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審定授予學分數,由項目主辦單位發放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編號的學分證書。
第十二條 參加第五條第(三)、(四)款所列舉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審定授予學分數,由項目主辦單位發放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編號的學分證書。
第十三條 參加第六條所列舉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核定、授予學分。
第六章 學分登記與審核
第十四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實行登記制度,登記按照《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對所轄地區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獲得繼續教育學分的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發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授予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中醫藥繼續教育質量,加強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管理,根據《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公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統稱為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以下簡稱“繼續教育項目”)。
第三條 承辦繼續教育項目的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等稱為項目主辦單位。
第二章 申報 審定
第四條 項目主辦單位要同時具備開展項目培訓所必需的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和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規程等條件,并符合以下資質之一:
(一)地(市)級以上醫療機構。
(二)教育部登記注冊的開設中醫藥類專業的教育機構。
(三)省級以上中醫藥科研機構。
(四)省級以上中醫藥學術團體。
(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學科或重點專科(專病)。
(六)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委托開辦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單位。
第五條 授課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高級職稱和較豐富的教學經驗。
(二)長期從事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中藥產業等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
(三)有獨到的臨床經驗或技術專長,在本學科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學術影響。
第六條 繼續教育項目內容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醫經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學術思想傳承與臨床應用研究新進展。
(二)中醫藥新興學科學術內容;國內外中醫藥研究新進展;運用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研究中醫藥的新進展。
(三)國內外中醫藥先進技術及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或獲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的中醫藥新技術、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進應用與推廣。
(四)中醫藥教育新理論、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廣。
(五)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的培訓;醫藥衛生法律、法規、政策;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管理規范、標準、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等。
(六)為提高農村、城市社區中醫藥服務能力而開展的培訓和推廣項目。
第七條 項目實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訓班、研修班、現代遠程教育等。
第八條 項目申報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舉辦下一年度繼續教育項目的單位按要求填寫《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申報表》,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核準后,于當年9月30日前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推薦。
(三)符合申報條件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和全國性中醫藥學術團體擬舉辦下一年度繼續教育項目,按要求填寫《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申報表》后,于當年9月30日前直接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申報。
第九條 項目審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行評審。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審核并公布下一年度的繼續教育項目。
第十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開展的本學科(專科)繼續教育項目,實行年度備案制。擬舉辦的下一年度本學科(專科)繼續教育項目,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后,于當年10月30日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備案。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布的中醫經典理論研修、適宜技術推廣等項目,納入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管理,授予相應的學分。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內容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更改項目編號、項目名稱、授課教師、授課內容及授予學分數等。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項目應當按年度計劃實施,本年度內未實施的項目須重新申報。
第十三條 項目主辦單位應當做好項目的組織、培訓管理,提供滿足培訓要求的環境與條件。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項目完成后,由項目主辦單位對考核合格者授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編號的學分證書。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項目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項目主辦單位應當按要求將所舉辦項目的相關材料(包括授課計劃、授課內容、教材講義、授課教師及學時、學員通訊錄、考核成績、學員反饋意見等)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符合申報條件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和全國性中醫藥學術團體直接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
第四章 檢查 評估
第十六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將檢查結果定期公布。
第十七條 檢查、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繼續教育項目申報、評審依據。評估不合格的,取消項目主辦單位下一年度繼續教育項目申報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發布的《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3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成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
第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領導下,組織和指導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職 能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貫徹執行《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及有關政策、法規,其主要職能如下:
(一)研究中醫藥繼續教育的政策,提出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劃建議;
(二)制定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和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管理辦法;
(三)審定和公布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并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指導、檢查和評價;
(四)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的評審和業務指導;
(五)負責編制中醫藥繼續教育科目指南;
(六)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部分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和中醫藥學術團體的領導,以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5人,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3人。主任委員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分管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局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
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成員如有工作變動等情況,由委員所在單位提出更換人選,經主任委員批準后,進行調整。
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況,可由主任委員臨時組織召開全體或部分委員會議。在委員會休會期間,由秘書長主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行使委員會委托的有關職能。
第六條 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組。各學科組成員由委員會聘請本學科專家若干人組成。學科組每年召開1-2次會議。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研究并提出開展本學科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建議和意見;
(二)審定本學科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三)編制本學科中醫藥繼續教育科目指南;
(四)對本學科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進行業務指導;
(五)承辦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持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二)負責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征集,送交有關學科組評審后報委員會批準和公布;
(三)負責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管及學分證書的印制、編號、發放。
(四)組織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人員的培訓;
(五)組織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的學術研究和經驗交流;
(六)負責委員會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七)承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經 費
第八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工作經費列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年度經費預算。
第九條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經費來源。
第十條 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發布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