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衛生計生委印發《青海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明確該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程序、執業范圍和監管辦法。青海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該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明確,申請參加考核應提交以下材料: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中醫醫術專長綜述(不少于3000字),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提交反映所從事專長疾病診療過程的醫案每年12份),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及其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推薦醫師承諾書》。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的跟師學習合同,自公證之日起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與其專長密切相關的中醫專科經典醫著古籍等學習心得每年1篇,體現師承指導老師學術特長和經驗的跟師筆記每年10篇、臨床實踐記錄每年10篇等),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師承醫療機構對師承人員學習情況、職業道德、臨床能力的書面評價意見及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舉報,一經查實,取消申請人考核資格,取消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資格,今后不得再作為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醫術專長陳述無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的,對具有較大安全隱患或對人體造成明顯損害的,均一票否決。內服方藥類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現場辨識中藥及相關理論知識;外治技術類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現場辨識中藥及相關理論知識,申請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以及常用解毒處置方法。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采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經綜合評議后,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采取評分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結論,并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考核合格者,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與其考核內容相符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該實施細則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4日。
以下是《青海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全文
青海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是指中醫、藏醫和蒙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省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及復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五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開始前三個月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公告。
第六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專家庫由中醫臨床專家和中藥專家組成。
中醫臨床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中藥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藥類別藥師;
(二)具有豐富的藥學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主管藥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七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組成考核組。有近親屬或者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第三章 考核申請
第八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年滿23周歲以上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九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以上,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十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十一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我省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第十二條 符合本細則第八至第十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不少于3000字),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提交反映所從事專長疾病診療過程的醫案每年12份);
(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及其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推薦醫師承諾書》;
(五)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的跟師學習合同,跟師時間自簽訂之日起計算;自公證之日起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與其專長密切相關的中醫專科經典醫著古籍等學習心得每年1篇,體現師承指導老師學術特長和經驗的跟師筆記每年10篇、臨床實踐記錄每年10篇等),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師承醫療機構對師承人員學習情況、職業道德、臨床能力的書面評價意見及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市(州)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復審,對申報材料不實不全、申請者在中醫醫術實踐活動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復審合格后統一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舉報,一經查實,取消申請人考核資格,取消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資格,今后不得再作為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四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五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醫術專長陳述無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的,一票否決。專家人數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
第十六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對具有較大安全隱患或對人體造成明顯損害的,一票否決。
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為:
(一)醫術專長陳述
1.醫術淵源、傳承脈絡的詳細路線圖;
2.醫術的具體內容、方法、特點及有效性;
3.適應癥或適用范圍;
4.安全性及風險防范措施。
(二)現場問答
圍繞申報者醫術專長陳述中的中醫理論知識、診斷技能、治療方法及安全等方面進行問答。
(三)診法技能操作
圍繞申報者醫術專長相關的病例進行口述,并模擬操作心肺復蘇、體格檢查、望診、舌診、脈診、觸診、尿診等內容。
(四)現場辨識中藥及相關理論知識
1.考生在中醫常用中藥及毒性中藥品種中隨機抽取部分品種進行辨識;
2.考核相關中藥的品種來源、性味歸經、功能主治、常用劑量等知識點;
3.考核相關中藥在煎服方面的特殊要求等知識點;
4.考核相關藥物炮制工藝及流程要點;
5.考核相關中藥用藥禁忌、有毒無毒知識以及常用解毒處置方法等風險點。
第十八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術中無中藥的可不進行現場中藥辨識。
考核程序分為:
(一)醫術專長陳述
1.醫術淵源、傳承脈絡的詳細路線圖;
2.醫術的具體內容、方法、特點及有效性;
3.適應癥或適用范圍;
4.安全性及風險防范措施。
(二)現場問答
圍繞申報者醫術專長陳述中的中醫理論知識、診斷技能、外治技術方法及安全等方面進行問答。
(三)外治技術操作
1.圍繞申報者醫術專長相關的病例進行模擬操作,對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重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2.有創外治技術無菌操作不合格,一票否決。
3.有創治療所使用器械,應具備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傳統工具應符合中醫傳統或經典理論或文獻記載內容。
(四)現場辨識中藥及相關理論知識
1.考生在中醫常用中藥及毒性中藥品種中隨機抽取部分品種進行辨識;
2.考核相關中藥的品種來源、性味歸經、功能主治、常用劑量等知識點;
3.考核相關中藥用藥禁忌知識等風險點;
4.考核相關藥物炮制工藝及流程要點;
5.申請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以及常用解毒處置方法。
第十九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的,增加外治技術操作考核;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診法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程序參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采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二十一條 經綜合評議后,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采取評分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結論,并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
第二十二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五章 執業注冊
第二十四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地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注冊要求參照《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經注冊后取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與其考核內容相符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 在我省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可以申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執業;外省中醫(專長)醫師在我省申請執業的,須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在執業地點注冊。
第二十七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未經注冊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范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的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按照青海省醫師定期考核有關要求,參照本細則第十七至第十九條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考核結果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中醫基本理論、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醫療文書書寫規范等知識進行培訓,并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將中醫(專長)醫師參加培訓作為定期考核內容之一。
第三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二條 逐步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實行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并提供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并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通報。
第三十四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進行通報批評,并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再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三十八條 港澳臺人員在我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我省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