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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臺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細則:取得證書者首次注冊前應接受培訓
來源: 時間:2018-08-31 08:28:43  
 

  近日,山西省衛生計生委印發《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明確了申請考核注冊人員的范圍、申請考核人員條件和申請材料、明確考核的分類及考核程序等內容。

  在執業注冊管理方面,《細則》明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首次注冊前應接受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培訓。

  《細則》規定,推薦醫師應為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省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制定與修訂。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工作;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復審工作。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六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廣泛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七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八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

  第九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師承學習人員/多年實踐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大陸居民二代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軍官證、士兵證、警官證、護照等);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四)指導老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者其所在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證明;

  (五)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及推薦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其所在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證明;

  (六)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跟師學習合同,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

  (七)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由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一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統一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被舉報報考信息與實際情況不實者,一經查實,取消考生報名資格,取消指導老師指導資格,取消推薦老師推薦資格。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

  第十三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為:

  (一)醫術專長陳述

  1.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

  2.適應癥或適用范圍;

  3.安全性及風險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現場問答

  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陳述問答。

  (三)診法技能操作

  口述或操作與擅長治療的病癥范圍相關的案例題。

  (四)現場辨識相關中藥

  1.專家在申請者申報的常用中藥目錄中隨機抽取考核;

  2.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安全性評估;

  3.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風險點考核。

  第十五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術中無中藥的可不進行現場中藥辨識。

  考核程序分為:

  (一)醫術專長陳述

  1.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

  2.適應癥或適用范圍;

  3.安全性及風險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現場問答

  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陳述問答。

  (三)外治技術操作

  現場詢問與擅長治療的病癥范圍相關的病例題并進行模擬操作,對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重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四)現場辨識相關中藥

  1.專家在申請者申報的常用中藥目錄中隨機抽取考核;

  2.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

  3.用藥禁忌等風險點考核;

  4.申報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考核相關的中藥毒

  性知識以及常用解毒處置方法。

  第十六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的,增加外治技術操作考核;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內服方藥的,增加診法技能考核。

  第十七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采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十八條 經綜合評議后,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并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核發國家統一制式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

  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中藥專業的藥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或副主任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或中藥學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三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專家組成考核組。考核專家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章 執業注冊

  第二十四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首次注冊前應接受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培訓。

  第二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在本省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可以申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業;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專長)醫師擬在我省申請執業的,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并注冊。

  第二十八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范圍、診療行為、醫療安全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査。

  第三十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定期考核要求。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并將其培訓情況納入定期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 培訓可以采取集中培訓、自學(書本、網絡等)、學術交流活動等多種形式,培訓內容包括:中醫法律法規;中醫基本理論、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學技術相關性感染性防控知識;傳染病防控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醫療文書書寫規范等內容。培訓后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繼續醫學教育視為合格。

  1.培訓課時達到48學時;

  2.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脫產進修三個月以上的;

  3.通過自學取得高一級學歷的;

  4.在公開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的;

  5.每年度參加市級以上繼續教育項目活動,取得各類學分累計10分。

  第三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四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山西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備案、報名考核、山西省中醫(專長)醫師注冊及定期考核管理等系統,要與國家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對接。縣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中醫(專長)醫師信息更新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違法本細則有關規定的人員,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暫行辦法》實施前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再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暫行辦法》實施前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實施后本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開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人員,應當簽訂《山西省中醫師承關系合同書》或指導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在山西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備案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九條 港澳臺人員在本省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且指導老師為本省的,可在本省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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