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中醫藥管理局、河北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通知,規范非中醫類別醫師提供中醫藥服務行為,規定了五種不同條件下非中醫類別醫師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具體要求、服務類別及考核主體等。
其一,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的非中醫類別醫師,經所在主要執業機構考核,并在中醫藥主管部門登記后可在臨床中提供相應中醫藥服務。其二,非中醫類別醫師中,取得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取得中等以上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學歷或學位,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參加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的,經所在執業機構考核,可在臨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中醫藥適宜技術、中藥飲片等4類中醫藥服務。其三,經過不少于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的非中醫類別醫師,經轄區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所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考核合格后,可在臨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中醫藥適宜技術等3類中醫藥服務。其四,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的非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取得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所在主要執業機構考核,在轄區縣、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登記后,可獨立從事一般的中醫執業活動。其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非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以西醫為主的鄉村醫生,參加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轄區內提供所學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