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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醫藥醫政發〔20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 經國家統計局批準,我局將繼續執行《全國中醫醫療管理統計報表制度》,有效期至2017年12月,現予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查內容 《全國中醫醫療管理統計報表制度》包括2個監測表,表號為監測1表和監測2表,制定機關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準機關為國家統計局,批準文號為國統制〔2015〕173號,有效期2年,主管單位為我局醫政司,具體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由中醫醫院醫療質量監測中心承擔。監測表式見附件1。 二、實施要求 (一)統計對象和范圍。根據工作需要,為更全面反映中醫類醫院的中醫藥服務情況,將中醫類醫院統計范圍由原來的二級以上公立中醫類醫院擴展到縣級以上公立中醫類醫院。因區劃變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現監測縣域為395個。 (二)統計指標。《全國衛生資源與醫療服務衛生調查制度》中對中醫類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已有的統計指標不重復監測,修訂后的指標突出中醫特色,可操作性更強。具體指標修訂情況見附件2。 (三)報告期及報告方法。報告期仍為年報表。請于每年1月20日前報送上年數據(2015年數據可延至2016年1月31日前報送)。監測方法上中醫類醫院仍為全面監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仍沿襲原整群隨機抽樣方案。報送方式按原程序報送。 (四)組織實施。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全國中醫醫療管理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工作布置、軟件調試等準備工作,及時完成各項統計監測任務,并將執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中醫醫院醫療質量監測中心和我局醫政司。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