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辦基層發〔201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財務局:
為指導各地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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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指導方案的通知
時間:2015-06-26 00:00:00


國衛辦基層發〔201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財務局:
    為指導各地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制定了《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指導方案》,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司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績效考核指導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工作,強化地方考核的主體責任,客觀、真實地反映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情況,從而充分發揮考核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促進作用,推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全面、規范實施,不斷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據
    績效考核工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地方考核還應當符合本省(區、市)衛生計生、財政和中醫藥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要求。
    (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原衛生部 財政部 原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衛婦社發〔2009〕70號)、國家衛生計生委 中央綜治辦 國務院農民工辦 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流動人口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衛流管發〔2014〕82號)。
    (二)績效考核相關文件。原衛生部 財政部《關于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的指導意見》(衛婦社發〔2010〕112號)、原衛生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2011年版)>的通知》(衛婦社發〔2011〕3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規范>的通知》(國衛基層發〔2013〕7號)。
    (三)資金管理相關文件。財政部 原衛生部《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0〕311號)、財政部 原衛生部《關于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0〕307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0〕26號)。
    (四)其他相關文件。國家及地方印發的關于做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開展績效考核的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考核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考核程序、內容、標準、依據及安排應當事先公布,被考核地區和機構抽取要公平合理,考核結果客觀真實,并以適當形式公布,自覺接受監督。
    (二)科學可行、嚴謹規范。考核方案應當根據當地實際調整完善,考核指標要進行嚴格論證,應當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對考核組成員的培訓和強化考核過程的質控,規范考核程序,不斷提高考核質量。
    (三)適時調整,突出重點。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和國家中醫藥局每年制定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工作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對當年增加的項目內容,要及時納入本年度項目考核指標。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要加大對重點和難點工作的考核力度。
    (四)逐級考核、縣級為主。各級衛生計生、財政和中醫藥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下級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管,通過對考核結果的抽查和復核,促進考核工作不斷規范。要強化縣級考核的主體責任,縣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的結果經復核后可計入國家及地方績效考核的最終成績,形成基層機構自查、縣級全面考核、市級及以上抽查復核的績效考核格局。
    (五)獎罰并重、跟蹤整改。要堅持考核結果與補助經費掛鉤,考核結果好的獎勵,落后的適當扣減補助經費。各級衛生計生、財政部門,以及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要根據考核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舉一反三,持續改進項目工作。
    三、考核對象和內容
    (一)考核對象。省級、地市級考核的對象包括轄區各級衛生計生、財政和中醫藥部門,各類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及其他相關項目指導機構,承擔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其他相關服務提供機構。
縣級考核的對象主要包括轄區各類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及其他相關項目指導機構,承擔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其他相關服務提供機構。
    (二)考核內容。績效考核主要針對上一年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情況,包括組織管理、資金管理、項目執行、項目效果四部分。
    1.組織管理。考核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部門的項目管理和協調機制建設、信息系統建設和使用、人員培訓、項目宣傳推廣、問題整改、績效考核組織實施等情況。考核各類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及其他相關項目指導機構的職責分工和落實、人員培訓情況。考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他相關服務提供機構的職責分工和落實、信息系統建設和使用、人員培訓、項目宣傳、績效考核工作落實等情況。
    2.資金管理。考核各級財政部門的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等情況。考核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補助資金撥付、工作經費安排等情況。考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他相關服務提供機構的預算執行、財務管理等情況。
    3.項目執行。考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服務提供機構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包括服務數量和服務質量。
    4.項目效果。考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服務提供機構的健康檔案動態使用、重點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曉率、服務對象滿意度、基層醫務人員滿意度等情況,反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取得的成效。鼓勵地方開展對項目管理和實施中的創新點、工作亮點的考核,開展對政府購買服務試點的考核,創新和完善服務模式,探索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方式。
    (三)各部分權重。現場考核實行百分制,包括組織管理、資金管理、項目執行和項目效果四部分。省級和市級組織的現場考核中,四部分參考分值分別為15分、15分、45分和25分,縣級考核四部分分值分別為10分、10分、55分和25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針對重點工作和薄弱環節,適當增加三級考核指標,適當調整各部分和各指標的分值。
    四、考核方式
    (一)分級考核。國家級實施抽查考核,根據項目工作重點、難點和上年度考核情況,從指標體系中選擇部分指標進行抽樣考核,并對地方考核結果進行復核。
    省、市、縣級衛生計生、財政和中醫藥部門根據國家指導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制訂轄區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方案,分級組織考核工作,明確負責績效考核的機構和具體人員,充分發揮公共衛生專業機構及其他項目指導機構的作用,積極推進第三方考核機制的建立。
    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一步健全內部績效考核制度,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加強對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項目工作任務落實。
    (二)范圍和頻次。省級對地市級、地市級對縣級的年度考核均應當覆蓋100%的轄區。省級考核時,對每個被考核市至少抽查2個縣區,對每個被考核縣區至少抽查2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地市級考核時,對每個被考核縣區至少抽查2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省級、地市級考核每年至少開展1次,省級考核工作應當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和財政部。
    縣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年考核的覆蓋面應當達到100%,并按照指標體系進行全面考核,在農村地區至少抽查20%的村衛生室。縣級考核至少每半年開展1次,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報送上級衛生計生、財政部門。
    (三)具體方法。現場考核一般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核查、問卷調查、電話訪談、入戶訪談等形式進行。電話調查可委托第三方開展,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現場考核組同步實施。
    五、考核步驟
    (一)制定考核方案。各級要制定本地區年度績效考核方案,明確考核的具體內容、方法、時間和結果應用方式等,制定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并提前公布。原則上,地方考核指標應當不少于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內容,考核標準不低于國家要求,考核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二)確定考核樣本。組織抽查考核時,要按照隨機抽樣原則抽取樣本縣區、樣本機構,以及相關的健康管理檔案、服務對象等。
    (三)組織考核人員。各級要明確考核人員遴選標準,建立相對穩定的考核隊伍,包括從事衛生管理、財務管理、公共衛生、中醫藥、基層醫療衛生等專業,具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相關管理、服務工作經驗,責任心強,具有協作精神的人員。根據考核覆蓋范圍,組成考核組。認真開展考核前培訓,使考核人員明確職責和任務,熟悉考核工作要求,統一考核標準。
    (四)收集考核材料。現場考核前,應當明確通知被考核地區、機構需準備的相關文件、報告、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居民健康檔案、資金發文通知、財務管理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等材料。提前收集和分析被考核地區的自查考核報告、自查考核數據、相關人口數據和衛生數據等基礎資料,了解項目工作基本情況。
    (五)實施現場考核 。現場考核可參考以下實施步驟。
    1.現場抽樣。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抽取被考核地區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2.現場核查。聽取被考核地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項目進展匯報,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閱和收集有關文件、數據、問題整改情況和其他相關資料,現場核查項目組織管理、資金管理情況,了解被考核地區、機構的項目自查考核情況。
    在被考核機構,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閱和收集項目管理、資金管理、項目執行的有關文件、數據和其他相關資料。隨機抽取各類健康管理檔案,使用相應工具表,核查服務數量和服務質量,核實年度補助資金落實、使用和管理情況。通過問卷調查、訪談等形式,考核基層醫務人員培訓效果,了解居民知曉率、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服務效果。應完整、準確地記錄所有原始數據和核查情況,對重要數據和資料,通過復印、拍照、收集原件或電子版等方式留存,以備復核。
    3.考核評分。采用相應工具表,對各考核指標進行評分。
    4.反饋交流。及時與被考核地區、機構進行反饋交流,對于有爭議的問題,應由被考核地區、機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5.質量控制。現場考核要嚴格遵循考核方案,遵守工作紀律,實事求是地反映項目開展情況。加強質量控制,制作和使用統一的考核工具表,設立核心專家組,統一解答相關技術問題。各考核組要設立質控員,對考核數據、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觀性進行復核。
    (六)分析和總結。現場考核結束后,要及時組織專人對考核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可信性進行整體復核,校正或清理錯誤的數據,補全不完整的材料。匯總、分析考核數據,形成考核報告。整理保存考核過程資料,總結考核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形成年度考核工作總結。
    六、結果應用
    (一)及時公布績效考核結果。各地要實行考核結果通報制度,及時向上級衛生計生和財政部門報送考核結果和應用情況,并及時向被考核地區或機構通報考核結果。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向各省(區、市)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局通報國家級考核結果,并抄送各省級醫改辦。
    (二)將考核結果與補助經費掛鉤。各地均應當建立將考核結果與補助經費掛鉤的獎懲機制,對考核優秀的縣區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給予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相應扣減補助經費。要合理確定獎懲分數線,原則上獎勵分數線應當不低于95分,具體標準各地可結合考核實際情況確定。中央財政將國家級考核結果作為獎勵或扣減補助經費的重要依據,對考核優秀的省份予以獎勵,對不合格的按比例扣減補助經費,扣減部分由各省地方財政補足。
    (三)落實問題整改。各級衛生計生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對考核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機制,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問題再度出現,切實發揮績效考核對項目實施的促進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衛生計生、財政和中醫藥部門要高度重視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工作,將其納入項目年度工作計劃,加強合作,共同組織實施。進一步建立健全長效考核機制,落實考核結果應用。
    (二)保障工作經費。各級衛生計生和財政部門要切實保障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督導考核工作開展情況,足額安排、及時撥付考核資金。
    (三)規范考核工作。各級衛生計生、財政和中醫藥部門要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項目管理和考核能力。培養基本公共衛生管理人才,加強以健康檔案為基礎的信息系統在項目管理和考核中的應用,充分聽取考核人員和被考核地區、機構的意見,不斷完善和改進績效考核工作。
    (四)落實監督管理。各級衛生計生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建立考核質量負責制,組織專人對考核現場進行巡查,監督考核的質量和效率。嚴格考核紀律,要輕車簡從,嚴禁超標準接待、贈送禮品,嚴禁提供虛假材料、妨礙考核工作正常開展等影響考核秩序的情況發生。

 

    附件:

1.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省級、地市級參考).doc
文件類型: .doc f3c3696ea85397991cfca63d5918794f.doc (160.00 KB)

   

2.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縣級參考).doc
文件類型: .doc 75c85bf737795216aaa9c245a8c77d30.doc (136.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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