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 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明確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有的功能,更好地發揮" />
國中醫藥醫政發〔2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 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明確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有的功能,更好地發揮電子病歷在醫療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進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工作,衛生部組織制定了《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現轉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參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醫電子病歷系統應符合《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電子病歷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試行)》等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要求。 二、中醫電子病歷系統應能體現中醫特色,滿足中醫臨床工作需要,在《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基礎上,具有反映中醫臨床診療活動、開展中醫醫療質量監測等功能,如: (一)具有自動生成并顯示二十四節氣的功能; (二)提供本醫院常用協定處方列表功能,包括協定處方藥物組成、藥物劑量等,并提示藥品價格、庫存情況等相關信息; (三)按照《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要求,對所有類型醫囑的中藥處方進行審核并提示的功能; (四)提供針灸、推拿等中醫診療技術的錄入、處理與執行等功能; (五)具備中醫病歷質量管理與控制、中醫醫療費用監控等功能。 三、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可根據《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和本通知要求制訂本轄區相關實施細則。 四、中西醫結合電子病歷功能規范參照本通知執行。民族醫電子病歷功能規范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參照本通知另行制定。 工作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局醫政司聯系。 聯系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醫療管理處 部 帥 邴媛媛 電 話:010—59957689 59957687 傳 真:010—59957684 E-mail:yizhengsiyichu@126.com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