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中醫科學院: 為規范中醫病歷書寫,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200" />
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中醫科學院: 為規范中醫病歷書寫,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2002年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規范》執行以來,在各級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共同努力下,中醫病歷質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總結各地《規范》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當前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質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規范》進行了修訂,制定了《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及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附件: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