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機采字[2007]1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單位:
為規范會議服務采購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6]1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6]33號)的規定,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2007-2008年度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名單見附件一)。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在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在京召開各類會議,在財政部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有關具體規定之前,必須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二、會議定點場所資格有效期
會議定點場所資格有效期從發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會議定點場所將按照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簽訂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接待服務協議》,為各單位提供會議接待服務。因違反協議或其他情形被暫停和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的賓館名單,采購中心將在中央政府采購網(網址:www.zycg.cn)“會議定點采購”欄目中發布,不再單獨發文通知。
三、會議定點要求及操作程序
(一)各單位會議可以優先在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召開,但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須事先填報《中央國家機關單位內部會議場所申報表》(附件二),由上一級主管單位審核后報采購中心備案,2006年已經備案的,不必再次填報。
(二)各單位在非內部賓館招待所召開會議,應當按照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管財[2006]426號)規定的標準及財政部核定的預算,在會議定點場所范圍內自行選擇。
會議定點場所的價格、地理位置、聯系方式等信息,各單位可登錄中央政府采購網查詢。中央政府采購網公布的價格為最高限價,各單位可考慮會議規模大小及淡旺季因素,在訂會時與會議定點場所協商,以爭取獲得更優惠的價格。
(三)各單位在會議召開前,應事先與會議定點場所商定各項價格并簽訂協議。為方便各單位與會議定點場所聯系,采購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購網開通了網上訂會功能,各單位可登錄中央政府采購網進入“會議定點采購”欄目,點擊“會議預訂”后按照統一格式填寫會議需求,采購中心將以短信或電子郵件方式即時通知滿足要求的會議定點場所與各單位聯系。
(四)會議費用由各單位按照事先簽訂的協議與會議定點場所自行結算,但報銷時應將會議定點場所開具的發票和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電子結算單(附件三)作為原始憑證一同入賬,未附電子結算單的,各單位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電子結算單由各會議定點場所上網填報,經采購中心網上審核通過后,由會議定點場所下載打印交給各單位。電子結算單一式兩聯,第一聯作為政府集中采購憑證由各采購單位留存,第二聯由會議定點場所留存。電子結算單須經會議定點場所蓋章和采購單位經辦人簽字后作為政府采購憑證。
四、監督管理
各單位可對會議定點場所的服務、價格和履約情況等進行監督,若發現會議定點場所有違反協議的行為,請填寫《會議定點投訴單》(附件四),加蓋公章后傳真至采購中心進行投訴。采購中心將對各單位的投訴進行認真核查,一經查實,將按照協議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
采購中心將定期考核并公布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協議情況,每三個月在中央政府采購網上公布一次中央國家機關會議接待情況排行榜。會議定點場所有違法經營行為和違約行為的,或一年內沒有接待過中央國家機關會議的,采購中心將按照協議規定暫停或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
各單位應注意維護會議定點場所的合法權益,不得向會議定點場所提出超出其服務范圍的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各單位要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所屬各級單位,并督促所屬單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會議定點工作。在會議定點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采購中心反映。
采購中心監督服務電話: 010-83084973、010-83084971
傳真: 010-83084974
采購中心網絡技術支持電話:010-83083584/74/49
附件:
附件一: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名單.doc
附件二:中央國家機關單位內部會議場所申報表.doc
附件三: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電子結算單(格式).doc
附件四:會議定點投訴單.doc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