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七章二十八條,旨在強化醫療機構價格管理意識和內部價格管理部門職責,明確部門設置、人員管理、職責任務、管理機制等。
在組織機構方面,《規定》指出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價格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應當由醫療機構分管領導、價格管理部門及財務、醫務、護理、醫保、信息、藥事、物資管理、醫技、質控、設備、紀檢監察等職能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全院價格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決策。醫療機構要加強內部價格管理部門建設。三級醫療機構應當配備3—5名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應當配備1—3名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各醫療機構依據機構規模和醫療服務量可適當增減人員數量。各業務科室(部門)設置兼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每個科室(部門或病區)至少設1名。
在管理制度方面,《規定》指出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測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醫療服務價格調價管理制度、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制度、價格公示制度、費用清單(含電子清單)制度、醫療服務價格自查制度、價格投訴管理制度、價格管理獎懲制度等。并指出并將價格管理工作納入醫療機構年度目標考核,作為科室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規定》同時明確了價格管理委員會、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部門(或專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兼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等主要職能等。指出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暫行規定》(衛規財發〔2011〕32號)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的通知